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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特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发布

将商标代理职业能力分为5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二级、一级、高级、特级。通过下列考试之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及以上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国家注册审核员、技术经纪人、司法鉴定人可得1-3分。

凡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能提供普通高等院校在读证明的人员均可申报三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

申报二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业年限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从业年限满1年;

(3)获得三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1年,且近1年已通过相关等级考核。

申报一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业年限满7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从业年限满5年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从业年限满3年;

(4)获得二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3年,且近3年均已通过相关等级考核;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情况:

a)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重要研究课题或重大项目活动;

b)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较高水平的商标领域著作或论文的撰写;

c)  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标案件。

申报高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一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6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一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5年;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一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4年;

(4)获得一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4年,且近4年均已通过相关等级考核;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情况:

a)承担过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组织过重大项目活动;

b)有较高水平的商标领域著作或论文;

c)主办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标案件;

d)得到省级及以上商标领域的行业协会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推荐,或受到专委会的邀请;

e)在专业、管理工作中获得其他成就,且具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附件: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试行)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商标协会人才与教育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商标协会、中知倍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单位: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市商标协会、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所事务所、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夫、吴东平、张海燕、张子墨、侯竣腾、王德祥、胡刚、马强、金高平、杨熠、于泽辉、马浩、赵雷、刘斌、刘景玉、史建峰、吴新华、余浩、赵立春、田艳阳、刘秋梅、施乔、何雪芳、李伟、郝明英。
本标准主要参与人:丁力、马家媛、李渤、杨晓莉、王正志、孙智、余永红、黄卫家、周洪、王卫东、余秀旸、赵玲、容伯轩、韩会军、吴琼、楚楠、吴坚、吴祥荣、王志、高鑫、高锦源、杨莎、艾思楠、马伟阳、张家绮、沙仁高娃、杨静安、刘莉莎、夏艳、向静、袁鹏程。
商标人才库
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并执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商标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商标代理有关人员,促进商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编制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等级划分、评价组织、评价原则、评价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提交方式、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商标人才库的商标代理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商标代理  trademark agent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无效宣告、复审、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等商标事宜的行为。
2.2商标代理机构  trademark agency
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2.3从业年限  entire period of actual operation
 从事商标申请及后续事务、商标监控、商标运用、商标维权、商标诉讼、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管理、商标教育、商标研究等商标服务工作的年限。

3等级划分

3.1 本标准将商标代理职业能力分为5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二级、一级、高级、特级。
3.2三级:具备商标领域基础知识;了解商标代理行业的基本情况。
3.3 二级: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
3.4 一级: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指导他人进行工作。
3.5 高级: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开展专业能力培训;能够推动行业发展;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6 特级: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开展专业能力培训;能够引领行业发展;具备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4评价组织

4.1 中华商标协会人才与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指导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相关工作,并由中知倍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依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评价标准执行。
4.2中知倍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制定和审议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协调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大纲的编制工作;
(3)负责组建评价委员会,并从中遴选评价委员组建评价工作组;
(4)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相关工作及日常事务。
4.3评价工作组应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且人数为单数,设组长1名。
4.4 评价委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从业年限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商标工作经验;
(2)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标准工作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4)热衷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5)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6)身体健康,有完成评价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4.5评价工作组负责高级和特级的相关评价工作,并得出评价建议。

5评价原则

5.1 评价过程科学客观、严谨公正,评价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5.2 客观指标定量打分,主观指标定性打分。
5.3 评价工作组成员应遵循回避原则进行回避。

6评价程序

6.1 定期组织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并发布评价通知。
6.2 在评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凡符合本标准第7章要求的人员,均可提出申报。
6.3 申报人在提出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信息;
(2)申请表;
(3)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6.4 对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未能补正的终止本次评价;提交材料齐全的,进行符合性审查。
6.5 对申报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本标准第7章要求的终止评价,并将终止结果和依据告知申报人;符合本标准第7章要求的,进行相应等级的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
6.6 依照第9章的要求进行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工作。
6.7 评价成绩经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初步评价结论。
6.8 公示期内对初步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提交包含其署名和工作单位的书面异议材料。经审核异议成立的,重新组织评价。
6.9 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6.10 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流程见附录1。

7申报条件

7.1 凡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能提供普通高等院校在读证明的人员均可申报三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
7.2 申报二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业年限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从业年限满1年;
(3)获得三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1年,且近1年已通过相关等级考核。
7.3 申报一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业年限满7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从业年限满5年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从业年限满3年;
(4)获得二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3年,且近3年均已通过相关等级考核;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情况:
a)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重要研究课题或重大项目活动;
b)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较高水平的商标领域著作或论文的撰写;
c)  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标案件。
7.4 申报高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一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6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一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5年;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一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4年;
(4)获得一级评价后,从业年限满4年,且近4年均已通过相关等级考核;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情况:
a)承担过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组织过重大项目活动;
b)有较高水平的商标领域著作或论文;
c)主办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标案件;
d)得到省级及以上商标领域的行业协会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推荐,或受到专委会的邀请;
e)在专业、管理工作中获得其他成就,且具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7.5 申报特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申报人应出具由至少3名现任特级成员共同署名的推荐信,或出具专委会的推荐信。

申报材料提交方式

8.1 个人提交:申报人自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标准6.3条要求的申报材料,经审核通后进入相应评价程序。
8.2 机构提交:申报人通过相关商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标准6.3条要求的申报材料,经审核通后进入相应评价程序。

等级评价

9.1 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采用技能测验、综合评分和提名表决的方式进行评价。
9.2 商标代理职业能力技能测验说明见附录2。
9.3 商标代理职业能力综合评分规则见附录3。
9.4 三级通过形式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申报人可参加本级别的商标代理职业能力技能测验,技能测验依照附录2中的要求对应试人员进行考查(三年内的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业务水平考试成绩可150%等比例折算为技能测验成绩)。技能测验成绩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成立的,可授予该申报人本级别的等级评价。
9.5 二级:通过形式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申报人可参加本级别的商标代理职业能力技能测验,技能测验依照附录2中的要求对应试人员进行考查(三年内的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业务水平考试成绩可120%等比例折算为技能测验成绩)。技能测验成绩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成立的,可授予该申报人本级别的等级评价。
9.6 一级:通过形式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申报人可参加本级别的商标代理职业能力技能测验,技能测验依照附录2中的要求对应试人员进行考查(三年内的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业务水平考试成绩可100%等比例折算为技能测验成绩),并依照附录3中表3.1的要求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分。所得分数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成立的,可授予该申报人本级别的等级评价。
9.7高级:由评价工作组依照附录3中表3.2的要求对通过形式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分。所得分数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成立的,可授予该申报人本级别的等级评价。
9.8 特级:评价工作组根据通过形式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申报人的工作经验、学术造诣、行业贡献度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投票表决以过半数评价工作组成员同意为通过。表决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成立的,可授予该申报人本级别的等级评价。
9.9 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额外加分规则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或单独发布文件。
9.10 专委会及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可推荐一定数量符合第7章要求的申报人。通过形式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经公示无异议成立的,可授予该申报人相应推荐级别的等级评价。
9.11 申报人获得等级评价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等级的考核任务。连续3年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相应等级评价。

10 监督管理

10.1 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享有的相应待遇。
10.2 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取消其该次申报资格,且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
10.3 申报人获得等级评价后,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与已授予等级不符合相应规定的,取消其相应等级。
10.4 申报人有犯罪记录,或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有关不良行为记录的,经查证属实后,不得申报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已获得等级评价的,取消其等级。
10.5 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已获得等级评价的人员进行相应等级的年度检查。
10.6 专委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上述相关情况。
附录1
(规范性附录)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流程
附录2
(规范性附录)商标代理职业能力技能测验说明
一、技能测验内容
商标代理职业能力技能测验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三级、二级和一级,主要考查相应等级应试人员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理论、专业实务、信息技术、延伸拓展五个方面的专业素质与能力。
二、技能测验要求
1、三级技能测验:
三级技能测验主要考查应试人员是否具备基础的职业素养,是否理解商标专业基础理论原理(概论),了解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范(规定),是否具备运用商标专业基础知识对一定的商标现象、事件进行识别、解释、分析的能力,以及是否知晓基础的商标领域信息技术和延伸拓展知识。
2、二级技能测验:
二级技能测验主要考查应试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职业素养,是否理解商标专业理论原理,掌握基础专业工作方法和专业技术,熟知商标业务有关法律、规范(规定),熟悉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范(规定),是否具备基础的商标领域信息技术能力,是否具备基础的延伸拓展能力,以及是否具备运用上述专业素质从事商标专业实务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商标确权、监控、运用、维权、管理、服务的初步能力。
3、一级技能测验:
一级技能测验主要考查应试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职业素养,是否掌握商标专业理论原理,灵活并熟练运用商标专业工作方法和专业技术,掌握商标有关法律、规范(规定),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相关法律、规范(规定),是否具备较强的商标领域信息技术能力,是否具备较强的延伸拓展能力,以及是否具备运用上述专业素质从事商标专业实务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商标确权、监控、运用、维权、管理、服务的能力。
附录3
(规范性附录)商标代理职业能力综合评分规则
表3.1 一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综合评分表
表3.2 高级商标代理职业能力综合评分表
文源:中华商标协会 编辑:石砳磊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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