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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某企业被警示

■ 信息来源| 皇氏集团公告

7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广西证监局警示函整改报告的议案》。

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事项描述:2021 年 9 月 15 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 年 4 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 年 6 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皇氏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二、参与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事项描述:皇氏集团在 2022 年 8 月 17 日、18 日及 23 日发布的公告中,将参股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称为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皇氏集团在 2022 年 8 月 23 日、25 日关于参与光伏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未说明上市公司在光伏项目中的投资和回报模式,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

事项描述:2020 年 3 月 21 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汤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皇氏集团分别在 2022 年 8 月 23 日、27 日的公告中披露了与商汤科技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但上述两份公告披露的进展内容前后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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