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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向日本公然犯罪行为说“不”

九万里 九万里 2023-11-07

今天上午,日本开始第二轮核污染水排海!
8月底至9月初,第一轮已有约7800吨核污染水排入太平洋。
日本无视国际社会反对,强行启动核污染水排海,引起了众怒。
前不久,岸田在联大一般性辩论会上,吹嘘核污染水排海的必要性。许多国家代表愤而离席,表示抗议。
日本此行此举已公然犯罪!

罪一:违反国际法。

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各国必须防止放射性废物倾倒,并与国际组织合作,防止所有使用放射性材料或其他有害物剂的活动污染海水或海域上空。
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完全禁止向海洋倾倒高水平放射性废物;至于“放射性非常低”的废物,只有在经国际原子能机构认证并授予特别许可证后方能倾倒。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和养护海洋环境,有义务评估环境影响和向其他缔约国提交报告。
日本政府是上述三个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履行公约义务。
但是,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事先没有征得国际组织的同意和授权,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安全认可,没有将评估过程和结论提交给其他国家,没有科学评估潜在危害风险。
三项公约,全部违反。
罪二:侵犯人权。

自决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必要前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均规定“所有民族享有自决权”。
土地权(包括海洋)是承载自决权的物质基础。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申明,各国须承认并保护民众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土地和海洋的权利,以及参与、管理和养护自然资源的权利。
知情、协商和参与权是促进实体人权的程序保障。
ICCPR规定:获取环境信息是应然权利,是确保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
ICESCR还规定:个人和群体有权利参与可能影响其水权的决策过程;第三方采取行动前应及时完整披露拟采取措施的信息并与受影响者磋商
经合组织确立了污染者自担原则。即谁生产污染物,谁负责处理。
日本政府做出排核决策前,未与各国特别是海洋邻国充分协商。
在排核计划遭到国际社会反对与声讨后,日本既未做出有信服力的解释说明,也无视其他国家和组织提出的更优选项。
日本的所作所为,是对国际基本人权原则的公然践踏。

日本向世贸组织告状
罪三:侵害国民利益

日本政府与东电公司合谋污染海洋的行为,不仅违反国际法,也为日本国内法所不容。

违反《日本国宪法》前言、第13条、第25条中关于幸福追求权、人格权、和平生存权的规定。
违反日本《核反应堆管制法》第64条:不允许将核物质故意地进行海洋排放。
违反日本《民法》关于合同的规定。2015年,日本政府和东电公司与福岛县渔联签订“未经相关人员理解,不进行任何处置”的承诺。排核行为公然违反了这一合同。
违反日本《渔业法》第143条中关于渔业权以及渔业行使权的规定。
从日本法律角度看,排核属于重复性加害行为。
第一次为基于重大过失的核电站泄漏,第二次为基于故意的核污染水排海。
实际上,核电站周围还有空间增设储存槽,根本没有必要向海洋排核。
举起法律武器向日本排核说不。

面对侵权,无论国家、组织或个人,都可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法律,向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或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全球团体和个人,都可以维护人权为由,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起申诉
当前,已有国际律师准备针对日本排核展开诉讼。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格罗西,给日本人背书,怎么敢的呢?(见7月8日文章《他收没收100万欧元贿赂?这问题很“核”心》)
2022年开始,福岛民众已经向东电发起集体诉讼、索赔。

随着核污染水排海,日本水产、旅游、餐饮行业都被殃及,大量无辜民众为东电公司“节约成本”买了单。

遭受损失的民众,可以向日本法院提起针对日本政府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排核这一决定。

还可以状告东电公司,发起民事诉讼,并索赔。

不管日本国内还是国际社会,是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时候了!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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