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必看 |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整理——民事部分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考研复试环节,首先恭喜同学们在初试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今在复试门口徘徊焦虑的你们,一定要稳住心态、戒骄戒躁,抓住为数不多的时间补缺补差。
近年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其权威性与指导意义不言而喻,对大家专业课的学习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为帮助大家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小编特意将最高法发布的27批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并附上了一些参考论文,本次整理为民事部分,以供大家参考~
一、物权纠纷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关联考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论文:
王焜《解释论视野下追索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的规范构造》,江汉论坛. 2020年第12期
二、合同纠纷
(一)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联考点:二手房买卖居间纠纷中的“跳单”问题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参考论文:
1.汤文平《从“跳单”违约到居间报酬——“指导案例1号”评释》,法学家. 2012年第6期
2.隋彭生《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江淮论坛. 2012年第4期
(二)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联考点:汽车销售者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被认定为构成欺诈并赔偿消费者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论文:
1.李友根《论多倍赔偿的基数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案例研究》,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5年第1期
2.李友根《论汽车销售的消费者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案例评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2期
(三)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联考点:食品安全——知假买假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四)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联考点:债务人通过关联公司间恶意串通进行关联交易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主要财产的合同效力以及财产返还归属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参考论文:
1.茅少伟《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当代法学. 2018年第2期
2.刘哲玮《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当代法学. 2018年第2期
(五)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联考点:航空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告知义务和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2.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参考论文:
刘胜军《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从“指导案例51号”切入》,法商研究. 2017年第5期
(六)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联考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受随意践踏和侵犯
裁判要点: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联考点: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及其效力
裁判要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八)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关联考点:法院受理发包人破产申请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
裁判要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三、侵权纠纷
(一)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联考点:套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论文:
1.石磊《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套牌车出借人与使用人对交通事故负连带责任》,中国法律评论. 2014年第1期
2.周奥杰《以侵权责任惩治同意套牌行为的局限与不足——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9号》,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
(二)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关联考点:见义勇为的认定
裁判要点: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三)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关联考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问题
裁判要点:
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论文:
张宇《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探讨——指导案例99号评释兼论《民法总则》第185条》,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第35期
(四)指导案例127号: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联考点:海上污染损害责任
裁判要点: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明确列举的物质。污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的含有铁物质等成分的污水,造成渔业生产者养殖物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五)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关联考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六)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联考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裁判要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七)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关联考点: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关联考点: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点: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关联考点: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裁判要点: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关联考点:网络空间的名誉权侵权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婚姻、继承纠纷
(一)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联考点: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遗嘱的效力
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参考论文:
朱晓峰《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0号:兼论生育权保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
(二)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联考点:离婚前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推荐阅读
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
主题;篇幅;体例
加入高质量青苗社群
长按识别二维码添加青苗法鸣公共微信,加入法考、考研群等共同交流!
本文责编 ✎张睿哲
本期编辑 ✎ Ele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