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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之主播猝死案:法官的中立性与看得见的正义

青法平台 青法在线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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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在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创作的时代法治大作《底线》中,依然折射出了“司法能动主义”和“看得见的正义”之间的矛盾。为了保障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官们不遗余力地做了各种工作,而这些工作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法律人的温情和法律程序的正义,何者更加重要?本文作者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也欢迎各位读者来稿分享自己的观点。


作者简介

法师小拉,投稿魔怔人,职业做梦家。

目  录

一、无情的法律: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二、有情的法官:查明真相的越界

三、中立的波粒二象性

四、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

五、呼唤“看得见的正义”


近日,体现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时代法治大作《底线》上映。《底线》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创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监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本剧具有浓厚的司法背景,为观众全景式、沉浸式地展现了法官的生活、工作。剧中每一个案子都值得深思。本文就剧首第一案“主播猝死案”展开,探讨下该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主播骆优优在直播时突然猝死,骆优优父母希望公司支付高额赔偿金,而公司认为,主播跟公司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主播死亡不认定为工伤,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其父母和直播公司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休。


一、无情的法律: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本案中,电视剧主要呈现出的法院方参与人员是方远和叶芯。


在案件调解阶段,方远对双方采取和稀泥策略,从他劝和双方的话术中可以看出,此时方庭长对诉讼判决结果的预期是会判决劳动关系不成立,方庭长看到了“原告拿不到钱,被告丢了声誉”的两输结局,并以此为据劝双方避免走到“判”那一步。


从方庭长的老油条话术中,态度或许难以琢磨,我们不妨直接把目光转向从最高法空降来的叶芯。而叶芯,从一开始,情感上就偏向于原告。小叶对“主播”的遭遇充满了同情,编剧也为她安排了许多激发这种同情心的桥段——比如在饭店偶遇坚持直播吃小龙虾的女主播。小叶对骆优优家人的行为,充满了善意的解读,比如当骆优优的弟弟坚持要回姐姐微博账号,甚至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时,小叶认为“不应该否定他们之间存在的亲情”。然而在这一点上,方庭长透过一双洞察人性的双目,直击要害,他解读为弟弟是为了微博账号的经济价值。


双方调解失败,终于是走向开庭了。无情的方庭长面对着充分同情原告的小叶,对该案作出了冷冰冰的评价,仿佛一个没有感情的判案机器:“资本追逐利益,父母随机分配,但只要他们没有违反法律,我们就无权干涉”。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法律拯救不了世风日下,阻止不了道德滑坡,更无法化解众生之苦,法官能做的,只有依法裁判,牢牢守住正义与秩序的底线。


二、有情的法官:查明真相的越界

方庭长对“小叶老师”说:“你把自己想得太重要了”。这句话是反语,偏偏叶芯初生牛犊不怕虎,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深入咔吧咔吧公司暗访,离真相越来越近,查明了一些关键事实:公司存在打卡、门禁管理制度,主播们处于超负荷运作的工作机制中。


小叶查明的事实材料交到方庭长手中,方远没有表态。无独有偶,随着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推进,方远在和骆优优弟弟的接触中,意识到弟弟是为了告慰姐姐,而非为了经济利益。至此,方庭长情感上有了很大的转向,观众看到这里,几乎已经可以预见判决结果,原告会胜诉。

接下来方远是怎么做的呢?


小叶曾提醒方远,她暗访的资料(包括偷录在内)是自己私底下搜集的,不能够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这份录音背后,恐怕不仅仅是“偷录”这么简单,换句话说,假设小叶的录音是合法途径、正大光明地获取的,难道就没有问题吗?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有一定的权限主动调查证据,实践中这种调查称为“法院依职权调查”,而此“职权”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是这一权限有着清晰的界限。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应主动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因为不依职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推进。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而剧中小叶调查证据的情形,显然不属于这两类,因此,小叶主动出击的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就很值得商榷,与录音材料是否偷录无关


三、中立的波粒二象性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 13 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单方面交流”属于世界各国的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共识。单方面交流(ex parte communications)是指在正式审判之前,法官禁止接收来自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等信息携带者的单边性信息。[1]对“单边性信息”包括一方诉讼参与人在另一方诉讼参与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法官的单独联络,包括面对面的,或者通过电话、信件方式进行的交流。


在被告这里,方远坚守了“不私自单独会见”的纪律。方庭长作为“主播猝死案”的主审法官,对待被告律师徐天的态度是微妙且抗拒的。在两人第一次碰面后,方庭长马上给小师妹宋羽霏打了电话,申明“以后有他的局,就别叫我啦。纪律、个人情感都不允许,你懂得”。方庭长没有同被告律师进行接触,保持了绝对中立,符合纪律要求。

然而对待原告方,方法官又是怎么做的呢?


方远没有直接采用小叶暗访得来的资料,方远表示,原告申请了援助律师,相信小叶能搜集到的证据,律师也能够。但事与愿违,原告律师并没有发现“门禁卡”这一关键证据。还得是原告律师在向方远提交证据的时候,“小叶老师”激情出谋划策:我之前去他们公司的时候,发现他们的主播都有门禁卡,你们在骆优优的遗物里有没有发现?

在正式庭审时,观众得知,经小叶指点,原告律师最终发现了骆优优把门禁卡转换为了数据储存在手机里。而方远在庭下,开心地告诉小叶这一“好消息”,并且对小叶竖起了大拇指。

细究起来,叶芯属于最高法空降的调研人员,在主播猝死案中没有担任具体的司法职务,却对主审法官方远施加了一定影响力,对正在办理中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未依照工作程序提出(比如全面、如实记录在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至少违反了“三个规定”[2]中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如不深究,小叶深入参与到了案件审理中,而此种参与过程是方庭长默许、支持的。所以叶芯对案件的参与,从伦理上看,可大略视为是法官对案件的参与。


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法官帮助原告取得了关键性证据,从而使得原告赢得了庭审。


在上文提及的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 13 条中,用词为“不私自单独”,耐人寻味。在我国,法官在遵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公事且在有同事陪同情况下会见一方诉讼参与方是被允许的,而无论另一方诉讼参与方是否知情、在场。


在剧中,方远与叶芯共同会见了原告方的律师,就属于这种情形,亦符合“中立”的纪律要求。


可以说,在法官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有的当事方比另一方更平等一些。


四、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

司法能动主义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特色之一,自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省高级法院调研座谈会上发表了题为《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的讲话后,“司法能动”这一概念逐渐进入法律人视野。“司法能动”倡导在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发挥能动性,法官是重要的主体,要求法官既不能因法无规定而拒绝裁判, 也不能被动地保持中立,而应以定案止纷为旨,这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中对法官提出的能动性要求:“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剧中,法官方远对骆优优一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能动”的理念。


初期,方远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劝勉双方早调解早了事,而无需等待审判的开庭排期,体现了法官对于纠纷解决的整体观。


随着案件的推进,方远进一步了解了娱乐孵化公司的普遍情况、主播们的工作状况后,激流勇进,大胆挑战现有司法实践,做出了与以往判例相反的判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因为“社会在往前走,法律也得往前走,如果只是一味跟着之前的判例走,因循守旧,那是解决不了新问题的。”(《底线》第4集),这生动诠释了司法能动性的正当性基础,因为法律自身局限性与社会现实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要求法官发挥司法能动[3]。


方远法官在庭审后慷慨陈词:“在这个案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不是机器,人有极限。可当公司所有的制度设计完全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时,这将是对人和人性的扼杀。而这个扼杀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它利用奋斗、实现自我价值等各种成功学说辞作为话术,来让劳动者自发地进行自我剥削。……”忽略掉影视化对法官判案的演绎力度,此时方远法官化身为群众法律意识的教育者、社会文化的倡导者,符合“法官身兼数职”的司法能动性理念。


但是,司法能动性决不能没有边界。如果司法能动主义无限制地扩张,可能会减损诸如“禁止单方面交谈”等其他重要司法价值,当进入其他司法价值的领地时,司法能动性应当保持克制的姿态。


五、呼唤“看得见的正义”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的内涵可以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异曲同工,justice有两种翻译,其一是公正、公平,其二是正义,前者关注过程正当,后者强调结果正确。


在英美法律传统中,将程序正义形象描述为“看得见的正义”,因为个案情况复杂多样,“实体正义”在一个个案件中很难有一个绝对的、统一的标准,而“程序正义”却是具象的、可感的。


在骆优优案中,可以明显感知到,剧情的发展、转折是靠法官的心证变化来推动的。支持原告的叶芯说服了“中立”的主审法官方远,于是,法官先有了对判决结果的期望,这种期望是对“结果正义”的追求,而后才有了双方提交证据等情节,庭审甚至是在走过场,仅仅是提升价值罢了。观众甚至可以早在方远与小叶谈论此案、化解分歧的谈话中,预测到判决的结局,而这个时间节点,是在案件刚刚由调解转入诉讼程序。

《底线》剧中这种牺牲程序正义、凸显结果正义的做法,符合大多数普通观众的心理预期,因为这与中国千年来悠久的司法文化传统一脉相承。1995年,美国里程碑式的“辛普森案”把程序正义理念深深刻在了美国普通民众心中,而今天,作为最高法背书的法治宣传之作,《底线》中依然倡导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依然以结果正义为最高级、最终级追求,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展现为肤浅的“法官私底下收集的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


本案一审结束后,被告的律师徐天,对判决结果非常质疑。徐律师的质疑,是对司法体系、司法环境的不信任,是对法官群体的中立性、公正性抱有敌意,这种质疑有他个人的经历因素影响,然而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试想下,假如包括徐律师在内的被告方,得知原告胜诉的关键性证据得益于法官的帮助,又会作何想?


著名的法谚有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参见邹梅珠:《论司法场域中法官谨慎言行义务的边界》,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2] 参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3] 参见董立强:《法官如何在能动与克制之间寻求平衡——以法官解释权为视角》,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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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金钟罩

本期编辑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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