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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网课爆破”中的人性罪恶与法律规制

青法在线 2023-09-2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风声OPINION Author 罗翔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ID: ifengopinion),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主编萧轶,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连日来,“网课爆破”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它指的是网课参与者泄露网课会议号和密码,随后不法分子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刷屏骚扰信息,乃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极端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让人愤怒,你我都是血肉之躯,他人的痛苦我们可以感同身受,同为教育工作者,代入进去,就让人更加胆战心惊。



作者简介

作者丨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目  录

一、网课爆破究竟犯了什么法?

二、施暴者是未成年人可以免责吗?

三、“网课爆破”是打发无聊的恶搞?

一、“网课爆破”究竟犯了什么法?


人的幽暗没有止境,这与年龄、职业、学历、成就都没有关系。现行法律提供了许多规制之道,避免人性无节制的堕落。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课爆破”,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会给教师带来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尤其当施暴者是自己所教授的学生,那就更让人心寒与震惊。


对于利用“网课爆破”,侮辱教师人格名誉的行为,法律有多种应对之策。


首先是民事上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侵权行为,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次是行政上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法的惩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虽然侮辱罪一般是亲告罪,有告诉才处理。但是,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可以变为公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侮辱行为导致他人自杀或死亡,一般都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范例。


侮辱、诽谤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当时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法治虚无时代出现的对他人人格的肆意凌虐。1997年,《刑法》继续保留了这个罪名。


最近几年,鉴于网络侮辱、诽谤的现象的猖獗,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个罪名进行了调整,方便了民众的亲告自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施暴者是未成年人可以免责吗?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如果施暴者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小孩,那么被害老师是不是就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呢?这可能是对法律的误解。


首先,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小朋友的无聊与恶作剧造成了侵权后果,家长必须买单。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换言之,即便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当前有大量的“网课爆破”行为背后是有组织的,据说还有人用此牟利。如果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犯罪,这其实可以按照间接正犯来处理,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


这就如张三闲极无聊,二十岁生日时指使三个十岁的小孩在李四家的豪车上写“张三生日快乐,寿与天齐”,造成财物损失数万元。张三就是把小孩当枪使唤,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因此,如果张三利用十岁的孩子对老师实施侮辱,如果达到了侮辱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张三当然可以按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即便被组织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组织者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这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很多人还比较陌生。《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是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演变而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利用儿童乞讨的行为。乞讨本身不是犯罪,但对于组织者而言,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方式组织儿童乞讨,就可论以此罪。

这个罪名出现不久,就出现了一个处罚漏洞:有些人组织小孩偷东西、敲竹杠,但又没有达到盗窃、敲诈等犯罪的入罪标准。所以,2009年立法者规定了一个新罪,也就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因此,如果“网课爆破”的组织者利用未成年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就能以这个犯罪论处。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个犯罪中被组织的行为是“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的“等”是否包括侮辱、诽谤呢?在利益排序上,人的尊严高于财产利益,既然组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财产不法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组织损害人身权利的活动就不构成犯罪。


三、“网课爆破”是打发无聊的恶搞?


人的尊严是无价的,这是法治的基本信念。每个人都希望他人尊重自己,那我们也应该尊重别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克尔凯郭尔说:“无聊是一切罪恶的源头。”无聊让人虚无,虚无让人放纵。人很难孤独地忍受自己,很难独处。当我们在一个孤独的房间里孤独地面对自己,这让人抓狂。很多时候,内心都会有一种声音:找点乐子吧。


有人也许认为,“网课爆破”不就是一种打发无聊的恶搞或娱乐吗?何罪之有?按照这种逻辑,虐杀与性侵不也是“娱乐”?


“娱乐”并非没有对错,恶搞也不都是中性的。


法律无法解决人的无聊,但当你以无聊为借口去伤害他人,法律就必须有所作为。帕斯卡尔认为:没有对精神事物的渴望,人便会无聊。


但如何让我们过得充实呢?法律无能为力,但我们必须要用一生去努力思考。这个世界会好吗?在逻辑上,问题本身就预设了答案。如果没有“好”这个概念,也就无所谓“不好”,问题本身也就没有意义。


当我们带着真诚的态度提出一个问题,这本身就表明我们相信问题是有意义的,也就表明我们对虚无的拒绝、对无聊的排斥,表明我们依然存在对“好”的向往。


人终究要活在现实的世界中,虚拟的网络不等于真实的世界。虽然真实并不完美,但唯有真实才能自洽,真实才能走向完美,法治无法让世界变得完美,但它至少可以让世界不至变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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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确幸

本期编辑 ✎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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