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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我们不可以对别人进行道德谴责?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分析哲学的日常 Author 分析哲学的日常

如果关于道德标准的文化相对主义——在一个社会文化中道德的行为在另一个社会文化中可能是不道德的——是错误的(在我看来这种相对主义的确是错误的),我们是否能为另一种文化相对主义——在一个社会文化中不值得赞美的行为在另一个社会文化中可能是值得赞美的,而在一个社会文化中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在另一个社会文化中可能是道德上无可指责的——留出可能的空间?比如说,为何在18世纪反对奴隶制比在今天反对奴隶制更值得赞扬?是否可以说相比于在18世纪实行奴隶制,在今天实行奴隶制应该受到更大的谴责?

Gideon Rosen认为正如非道德层面的无知(non-moral ignorance)可以免责那样,道德层面的无知也可以。他称之为“同等论题”(parity thesis)。例如,我在你的茶中放了盐,但是我认为这是糖,因为它被放置在一个标记为糖的袋子中。当然,如果事先取一小撮尝一下,我很容易就能发现这是盐。但即使我没有尝,仅仅因为看到在厨房一个标记为糖的袋子中的白色结晶物质而相信它是糖,也并不算疏忽或轻率。因此,我因无知——不知道袋子中装的是盐——而往你的茶中加盐的行为不应受到责备。这是“非道德层面的无知可以免责”的例子。道德层面的无知是不知道某个事情在道德上是否错误。比如古代赫梯(按:Hittite,中国台湾译作西台,是一个亚洲古国)奴隶主不知道奴隶制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上世纪50年代的父亲也不知道鼓励儿子而非女儿上大学在道德上是错误的。Rosen认为因为道德上的无知,他们不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根据Rosen的看法,“没能看穿某种普遍而受到周密保护的思想形态,并不一定是疏忽或轻率的结果。这可能只展现了一种平常(ordinariness)。如果这是正确的,我们应得出结论:他们(在道德层面)的无知不是他们的过错。”

无论我们如何看待赫梯奴隶主或50年代父亲在道德无知方面的责任,直觉上他们这些错误行为似乎确实比今天类似的错误行为更不应受责备。一个在我们的社会文化中支持奴隶制或性别歧视的人比在他们的社会文化中更为糟糕。Rosen的同等论题及其关于无咎无知的理论似乎解释了我们这些直觉。

然而,Rosen所依赖的与非道德无知的类比让我感到不安。这是因为无咎的非道德无知不仅可以免责,它也改变了我们有义务去做什么。我不仅不需要因为在你的茶中放盐而受责备;如果你向我要糖,而我拒绝给你厨房中的结晶物质,我的行为也会是错误的。如果我的医生有好的理由相信我需要盘尼西林,但却拒绝给我开盘尼西林,那么她没有尽到她应尽的义务,即使我们当时都不知道我其实对盘尼西林过敏。此外,虽然我可能后悔在你的茶中放盐,我的医生可能后悔在我过敏的情况下给我盘尼西林,一旦我们发现真相,我们不应为我们的行为感到内疚或后悔。

我们当然不希望在Rosen的道德无知例子中得出类似的结论。当然,以下观点是错误的:赫梯奴隶主支持奴隶制不仅不应受责备,而且是道德上正确的;50年代的父亲有义务优先考虑自己儿子的大学学业抱负。当然,如果他们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们应当感到内疚或后悔。我担忧的是,Rosen的理论不仅蕴涵一个(听起来有道理的)关于归责的相对主义,还蕴涵一个彻底的(听起来显然不是很有道理)道德相对主义:Rosen关于古代奴隶主与20世纪50年代性别歧视者无咎无知的论证意味着古代奴隶制和20世纪50年代的性别歧视并没有错。

我们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回应这个担忧。首先,我们可以拒绝同等论题并坚持无咎的道德无知不能免责。无咎的无知可以免责的观点受到某种“控制原则”(Thomas Nagel有关道德运气的文章里的版本)的支持:我可以因结果受责备,仅当这些相关的结果在我的控制之中(或缺乏控制是我的错误)。对我行为结果的控制要求我能意识到我正在做的事情会如何影响外部世界。非道德无知削弱了这种控制,但是道德无知是否如此尚不清楚。在之前例子的描述中(如往茶中加盐、不让我女儿上大学),就算道德无知阻止我知道我正在做的事情的道德状态,它并没有阻止我知道我正在做什么。

其次,我们也可以接受同等论题,但坚持无咎的道德无知情况非常罕见。一个更好的同等论题版本也许会这样陈述:得到辩护的无知或者得到辩护的错误信念可以免责。于我而言赫梯奴隶主或50年代的父亲拥有的道德信念是否得到辩护并不明晰,即便这些错误信念非常稀松平常以致于我们在某些意义上指责它们并不恰当。…..

关于拒斥Rosen论证的方式我就说到这里。我将提出另一个关于责备的相对主义理论。在古代或者甚至是18世纪的奴隶主似乎比今天对奴隶制持类似态度的人应受更少责备这一点上,Rosen是正确的。此外,早期废奴主义者或性别平等主义者比今天持有类似态度的人更值得赞扬。但是我对这个事实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在过去奴隶制或者性别歧视比今天的错误更为轻微。我的解释是:我们钦佩那些若我们身处他们的位置不会如此做,而他们却以正确的方式行动的人。我们缺乏立场责备赫梯奴隶主或50年代的父亲,因为我们知道,并且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若我们处在他们的位置我们会做出一样的行为。然而这不意味着他们错误的道德信念得到了辩护,或者可以如在错误的非道德信念情况中一般免除道德责任。

作者简介:Julia Markovits,康奈尔大学哲学系教授。

译者简介:杨铭燕,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


为了使文章更易理解,“分析哲学的日常”公众号做了部分删改。
封面图来源:“分析哲学的日常”公众号“什么情况下我们不可以对别人进行道德谴责?”一文所用封面图
作者:“分析哲学的日常”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N4oAunFRAoF_91QSIYav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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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橙泽

审核/范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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