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事件调查结果出来了,属于国家机密,不公开
曾经坑害无数中国人的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调查结果终于出来了,很多民众申请查看,但得到答复却是:属于国家机密,不予公开。
中国银行保监会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我会立案调查程序已终结,并制作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属于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经我会机关审查,不予公开。
那么,先来看看十四条和十六条是什么东东: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原油宝事件调查结果可能:一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二是涉及部工作流程,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内容。
我靠,涉及广大民生的竟然也不公开,难道广大投资者被坑了就坑了吗?连知晓的权利都没有吗?
笔者认真看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从这个层面讲,“原油宝”事件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因此应当公开。
再说,既然扯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应该由政府部门调查并公开,中国银行保监会是政府部门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成立于2018年。在我印象中,中国人民银行才属政府部门,中国银行保监会是否属政府部门?或许是具有政府部门职能的事业单位吧。
早在今年4月,央视就播出了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我还以为是公安部门立案呢,原来是行业内部调查。
在今年7月,全国多地法院收到原油宝受害者起诉报告,并且还安排了管辖受理范围。
那么,几个月过去了,怎么没有听到法院的判决结果?搜来搜去,只搜到一则《印度版“原油宝”惨案受害者已经发起起诉,美国人也受害》的新闻,难道法院法院受理原油宝受害者起诉案件只发生在外国?
中行“原油宝”到底是什么东西?中行“原油宝”本质是一份挂钩于美国WTI期货市场的期货合约,不是直接的期货交易。投资客户是直接与中行做交易,中行作为一个做市商的角色,接受客户的多单或空单,其实质是投资客户与中行的一个对赌行为。中行通过根据美国WTI期货市场的原油价格上涨或下跌判定投资客户在中行的空单或者多单赚钱与否,挣的,是投资客户亏损的钱。
更关键的是,投资客户在中行“原油宝”的投资与真正的期货交易可以用交一定比例保证金就可以操作的杠杆交易相比,中行“原油宝”要求投资客户按100%的比例缴纳保证金。这说明什么呢?因为存在强平机制,除了中行要做一个外部交易机制对冲风险外,除非原油期货跌为负值,那么中行是旱涝保收不会亏损的。
没想到,4月21日,原油期货真的跌为负值,最低负39,中国银行才傻眼了。最初想让亏损全部由客户承担,说赶快补仓,不然拉入征信黑名单,顿时引起全国强烈反响,全国多个网点出现受害者聚集,中国银行才急了,开始做群众稳定工作。
后来,中国银行才不得不做出让步,先是取消纳入黑名单,然后答应一部分补偿。
人们和银行的地位是不对等的,你争取一点它就让一点,不争取可能什么都没有。
前面说了,制度层面设计上就就决定了银行是包赚,那么谁来亏呢?
最悲哀的是:人们亏了还无法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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