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生杯中投放异物的中科院男子为什么是“行拘”?
判断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其主观故意与所投放的“异物”性质来看。
文 | 晨 沐
今天(7月4日),据澎湃新闻消息,该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
该匿名用户也表示:“研究生部的老师一直在跟进调查事件,29日晚人渣就已经移交警方,之后研究生部也一直在配合警方调查处理,由于过于忙碌,加上按照设想他们想等警方调查出结果后再进行声明,所以一直没有出公告。”
这件事也让笔者联想到了不久之前刚刚发生的某高校男生在图书馆投放催情药事件。
那蓄意往他人杯中投放“异物”,涉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据了解,判断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其主观故意与所投放的“异物”性质来看。
如果行为人意图伤害他人,投放的是有毒性的药物,则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在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中,研究生林某明知N-二甲基亚硝胺具有剧毒性,仍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了超过致人死亡剂量的该毒物,导致室友黄某中毒死亡,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表示,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如果行为人因发泄、报复或取乐的目的而投放其他异物的,即使未对他人造成实质伤害,也涉嫌寻衅滋事,一般会受到治安处罚。
此前,就有男子董某多次恶意将精液放置于同事水杯中,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此次事件中,该男子也是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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