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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霸凌并杀害同学”引网友争论:青少年犯重罪,不能判死刑么?

Eva 新民周刊 2024-06-27

单纯降低刑责年龄线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除了立法、司法机关,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都参与其中。

文 | Eva

近日,网传邯郸市肥乡区一名学生小光(化名)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月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此事性质极其恶劣,引发高度关注,网友义愤填膺,热议纷纷。

网传信息显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3名初中生长期霸凌同班同学小光,于3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北营村南侧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3月13日,有媒体联系到了受害人的父亲王先生。他表示,小光今年13岁,就读于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3月10日下午1点左右,小光告诉他奶奶,有同学约他出去玩,老人当时并没有多想就让小光去了。下午1点58分的时候,由于老人外出,爷爷还曾给小光打过一个电话,询问是否需要为其留门,孩子还曾接听电话。但到下午5点再给他打电话的时候,小光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家里就开始着急寻人,一直找到晚上10点多未果,于是报警。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小光同行的还有另外3名男同学。3月11日凌晨2点,警察与村书记一起去询问了这3名学生,3人均表示没有见过小光。

“当时心里就已经感觉要出事了,我赶紧把孩子电话卡补办回来,并查询微信记录,发现孩子微信曾给其中一名学生转过几百块钱,我立马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警方。”王先生告诉媒体,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学生才说出小光被埋在了北营村南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他舅舅在现场看孩子遗体时发现,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王先生悲愤地表示,3名十三四岁的学生,竟能如此心狠手辣,不仅涉嫌杀害自己的儿子,还将遗体进行掩埋,毁尸灭迹。

“过完年开学,还没有一个星期,孩子就……”王先生哽咽着继续说道,小光平常是一名非常听话、脾气好、性格好的孩子,在家会自己洗衣做饭收拾家务,非常让人省心。王先生还表示,此前孩子就曾表示不愿上学,“我们以为孩子贪玩,并没有当回事,后来才知道孩子在学校受到了霸凌”。

被杀学生遗体发现现场 视频截图

3月13日,为核实霸凌情况,媒体多次拨打小光所在学校电话,均无人接听。后媒体从肥乡区张庄村委会书记处得到证实——目前涉案3名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对此,媒体又致电肥乡区公安局旧店派出所了解情况,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处理中”。

3月14日,小光的姑姑王女士表示,小光的头部、脸部的确遭到铁锹的重创。嫌疑人都是小光的同班同学,其中一人还是小光的同桌。王女士称,孩子失踪后,家属曾经找到一个嫌疑人,他还在床上打游戏,故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关于小光生前疑遭霸凌的情况,学校目前尚未给出说法。至于嫌疑人家属们的态度,“据我所知其中两户人家已经人去楼空了”,3名嫌疑人的家属至今没有出面致歉。

网友们义愤填膺气炸了

联系起此前好几桩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公众对于青少年为何犯重罪、犯重罪后如何量刑再次争论不休。

用铁锹铲脸、掩埋遗体毁尸灭迹、面对警方询问矢口否认……根据媒体报道披露的一些案件细节,足见3名嫌疑人心肠狠毒,残忍手段与实际年龄形成强烈反差,令人不寒而栗。

事实上,在之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等多起极端个案中,公众已经多次看到这种细思恐极的“反差”。而每一次,希望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的呼声都会更加强烈。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嫌疑人年满14岁,肯定会受到追究;年满12岁不满14岁,有被追究的可能,前提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如果不满12岁,则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犯罪案件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引发公众强烈不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万人,不捕3.8万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9万人,不起诉4万人。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可见一斑。

立法机关顺应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变化,于2020年1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次立法调整,让本案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了更大的被追诉可能。

在司法层面,最高检已明确提出:“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可以预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网会越来越密。

但客观事实是:法网再密,“漏网之鱼”仍在所难免。以立法环节为例,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低到12岁,仅三年时间,短期内再次降低的可能性不大。这也就意味着,对于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最有威慑力的刑法无从发力。

刑侦年龄是一个比较严肃的问题,国外的做法是用恶意补足,即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人主观恶意已经能够区分对错,而又执意触犯法律,即使实际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有律师感慨,曾经他也同意通过调低刑责年龄处罚低龄未成年人,但经过多年的实践,他亦已看清,单纯降低刑责年龄线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如果是10岁的孩子恶意杀人呢?甚至8岁呢?难道一直“调一调”?因此,建议一是要考虑是否借鉴国外的恶意补足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体系上的调整;二是关键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责任压实。

未成年人本是法律特殊保护对象,但一旦成为加害人,其未成年身份又为其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如何在保护和打击之间实现平衡,考验着立法和司法智慧。

结合此前青少年犯罪的若干极端案例,人们也在沉思:为什么看起来很怂的少年居然会犯下强奸、杀人的罪行?为什么花季少女间也能发生一方强迫另一方下跪、磕头,乃至把人殴打到遍体鳞伤?无论是老是少、是男是女,施暴者都充分享受“操纵”的感觉,他们对待受虐者的态度,就像猫玩弄着爪下奄奄一息的老鼠,丝毫没有“大家都是人”“怜悯同类”的自觉。人性里的“恶”,成了永远无法摆脱的诅咒么?

鉴于此,仅靠法律在悲剧发生后再进行“惩戒”是不够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除了立法、司法机关,更须家庭、学校、社会都参与其中,从源头抓起,尽量避免孩子一步步堕落为“恶魔”的过程。监护不可缺位、疏忽,教育不可推诿、失责。

把一个孩子生出来,容易;教育好,难,难,难。

综合自封面新闻、新黄河客户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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