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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置身事内” | 法韵书香

葛少帅 上海黄浦法院 2024-04-29

卷首语

书籍是一处随身携带的避风港,脚步无法丈量的地方,书籍可以帮你抵达;心灵无法触及的风景,书籍可以给你慰藉。读书,让生活的某些时刻有了共鸣,哪怕隔着悠悠时空,依然会被一些话语戳中。让我们一起透过文字,感受那些希望与力量。本期我们来分享来自于兰小欢写的《置身事内:中国政府与经济发展》。



(本文刊登在《人民法院报》05版)


若问在解决纠纷中法官扮演什么角色?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不难答出“居中裁判者”这一经典答案。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法治宣传,抑或是经典法律影视作品,往往都会塑造法官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形象。如此回答固然没有错误,但“居中裁判者”一词总隐约给人一种感觉:似乎法官是脱离了纠纷事实、“置身事外”的旁观者。


而法官审理案件,最重要的就是查明案件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查明事实是依法律绳矩进行裁判的前提,法官如果浮于事实表面,则容易对案件事实查明不清,对基本事实认定有误或遗漏关键事实,进而导致假案错案的产生。






对案件事实的查明,笔者认为存在三种不同的境界:


第一种境界概括为“置身卷宗”,它停留在对卷宗材料的审查,仅根据规则对事实进行推演、拼接,不容易对案件所涉纠纷事实进行整体还原;


第二种境界概括为“置身案中”,它以探究案件的真实情况为目标,通过发挥法官的能动性,还原重构案件事实本身,全面厘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


第三种境界概括为“置身事中”,通过把“置身案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还原到事件之中,再把事件还原至具体环境中,法官就查明一段包含了事件起因、发展、结果以及相关背景的有机整体,是对案件事实最为翔实、完整的反映。


(图片来源于网络)

虽然这三种境界只是法官在案件事实查明的三个不同的层次,只是法官办案的一个方面,但却可以反映出法官办理案件时的理念,即法官是否有“置身事内”的意识。有了这种意识后,就会对法官的角色定位有更深的认识。笔者认为,法官的角色应当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发现者和生产者。




所谓维护者,是法官通过实施法律来维护蕴含在法律法规之中的社会秩序,对损害了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让错乱的社会秩序恢复。法官在居中裁判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功能是对现有法律秩序的维护。



所谓发现者,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社会现象,法官通过创设司法裁判规则的方式去发现已经存在的社会秩序。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后,这种社会现象所代表的社会秩序即已经蕴含其中,法官通过对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发展、影响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能够发现符合当前社会价值取向、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能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社会秩序。



所谓生产者,是法官所代表的社会群体和制度体系也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之中,法官在维护和发现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生产着新的社会秩序。例如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等规定,实际上也建构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

法官具备了上述意识,才会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时候设身处地查明案件事实,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在发现社会秩序的时候去伪存真,发现社会中已经产生的真正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社会秩序,才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生产秩序自己也处于秩序之中,在生产社会秩序时才能做到更自觉地自省和更加谨慎。







这种“置身事内”的思考模式,是我阅读兰小欢教授所著《置身事内:中国政府与经济发展》一书时,带给我最大的收获。政府既要分蛋糕,也参与了蛋糕的制作过程。它既有对微观机制的观察,也有对宏观现象的分析,从“经济中的政府”与“政府中的经济”双重视角,解读政府的一系列经济行为实践。笔者认为,这种解读对一名负责金融案件审判的法官尤为重要。金融审判更要有大局意识,要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更有效运行,绝不能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


也许这本书在专业人士眼中仅是一本通俗读物,但它却能够打开普通人的新世界,弥补了知识的欠缺。作为一名办理金融案件的法官,愈发感觉到只有厚积薄发的知识积累才能在“置身事内”时游刃有余。而知识的积累,离不开手不释卷的大量阅读。如果你也有志做一名“置身事内”的法官,请从广泛的阅读开始。


本期作者


葛少帅

执行局

法官

撰稿 | 葛少帅

责任编辑 | 陆奕越 杨冬悦 

声明 | 转载请注明“上海黄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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