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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程秀、张凤阳: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公社”概念
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公社”概念
一是马克思恩格斯生活时代实际存在的公社,
二是他们从历史学研究和人类学研究中获悉的古代社会的公社,
三是他们设想的未来公社,
四是他们批判的公社观念。
对于19世纪的人来说,“公社”并非一个遥远、陌生的事物。那个时代遍布各式各样的公社,诸如保留传统风貌的农村公社、精心设计的乌托邦公社、掌管政权的革命公社等。马克思和恩格斯是生活在这一世纪的人,在他们的早期文本中,“公社”常以佐证观点的具体案例而出现,极少成为论述主题。19世纪70年代之后,“公社”进入了他们学说的核心地带,不仅成为考察资本主义及其生产方式的现实对照物,还进一步跃升为政权组织的基本样式。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公社”概念具有怎样的意涵,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该如何解释“公社”的位阶翻转?现有研究并未给予充分的关注。
此外,关于公社研究,先行研究侧重分析某一类型的具体公社。研究者聚焦于印度公社、巴黎公社、俄国公社以及古代公社的讨论,涉及的议题包括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演进、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建设、跨越资本主义道路的条件等。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所论及的公社形态杂多,难以统摄,相关研究并未指明它们之间的关联。霍布斯鲍姆的多线性观点和吉登斯的“非资本主义”提法,对于我们理解公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本文借用他们的观点,将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杂多的公社形态归结为两种类型,一类遭受资本主义因素的侵扰趋向解体,另一类则试图改变资本主义造成的异化状态,两者皆围绕“资本主义”展开。本文将基于这一区分,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出发来理解和把握“公社”的丰富意涵。
一、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公社”分布
需要加以辨析的是“gemeinde”“gemeinwesen”和“gemeinschaft”三个词。恩格斯在1875年3月致倍倍尔的信中,将德文的“Staat”“Gemeinwesen”和“Kommune”关联起来,认为“Gemeinwesen”相当于法文的“Commune”40多年后,列宁在解读这封信时,特意区分了“Gemeinwesen”和“Gemeinde”,认为前一个词是后者的总和,即“共同体体系”(System der Gemeinden),而法文“Commune”无法充分对译出其意涵注。基尔克的《德国合作社法制史》(Das deutsche Genossenschaftsrecht)讨论了多种共同体类型,它的英文选译本对关涉“community”的几个词作了辨析。“Gemeinschaft”和“Gemeinde”都可以指共同体的公地,后者保留了一种独特的领土区域意识,还可以指地方性共同体的“邻域”(neighbourhood)和“公地”(the commons),进而可以表示自治共同体的居民和地区,或者表示国家内部一个地方政府单元,类似法国和意大利实际存在的“commune”;“Gemeinschaft”则没有这种区域意识,单指一类更为紧密的、融合的、有机的共同体;而“Gemeinwesen”偏重于“共有生活”(Common life),意指地方性共同体内部的共有结构。
相关的中文翻译也存有争议,尤其是关于“gemeinwesen”的译法。为示区别,在国内的译文中,初期以“公团”“共同体”和“公社”分别对应“gemeinwesen”“gemeinschaft”和 “gemeinde”。将“gemeinschaf”译作“共同体”,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关于“gemeinwesen”的译法,仍莫衷一是,主要有四类:(1)译为“公同”,与“共同”(gemeinschaft)相别,如20世纪30年代由杨树人翻译的桑巴特的《德意志社会主义》;(2)译为“公团”,采取此译法的文献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注,以及林荣远翻译的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1999)。(3)译为“共同体”,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版;(4)译为“公社”,如张巍卓翻译的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张巍卓的译本,分别将“gemeinwesen”“gemeinschaft”和“gemeinde”译作“公社”“共同体”和“社团”,在他看来,“gemeinschaft”属关系范畴,用以指人与人之间一种有机关系;“gemeinde”是“gemeinschaft”现实化的具体形态,尤指日耳曼历史中的乡村社团或城镇手工业团体;“gemeinwesen”是“gemeinschaft”法权意义上的对应者,在滕尼斯那里被历史化了,指基于共同占有土地而形成的传统父权制家族、乡村和城镇的团体,译为“公社”是恰当还原。
除了指称语词的多样,文本中的公社形态也不一而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中译本,涉及的公社类型多达数十种,大致可以归为几类:一是马克思恩格斯生活时代实际存在的公社,如实验公社、印度公社、俄国公社、巴黎公社;二是他们从历史学研究和人类学研究中获悉的古代社会的公社,早期关涉亚细亚公社、希腊—罗马公社、日耳曼公社,后期包括氏族公社、家长制家庭公社、农村公社;三是他们设想的未来公社,如公民公社、无产阶级的公社、代替“国家”的公社;四是他们批判的公社观念,如杜林的经济公社、蒲鲁东和巴枯宁的联邦公社、布朗基派的革命公社等。此外,还有中世纪的城市公社、各地残存的农业公社,以及包含在上述几类划分中更为具体的公社。
各公社类型分布于多个篇章中,部分篇章也会出现多种类型的公社。集中谈论公社的重要文本包括:《现代兴起的今日尚存的共产主义移民区记述》(1844)、《在爱北斐特的演说》(1845)、《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1853)、《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1853)、《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法兰西内战》(1871)、《反杜林论》(1878)、《马克思给查苏利奇的复信及草稿》(1881)、《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1879—1882)、《马尔克》(1882)、《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恩格斯致尼·弗·丹尼尔逊的信》(1892—1893)、《〈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1894)等。部分篇幅较短的相关文本和零散提及公社的文本,这里未予列出。在这些文本中,古代公社、俄国公社和巴黎公社占据了主要位置,经济公社、印度公社、实验公社在特定篇章中被讨论,至于城市公社、1792年革命公社、联邦公社等,只是零星出现,或集中在笔记摘录里。
按照研究的时间先后,各公社类型构成了一条线性序列。1844年前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分别出现了和“公社”相关的语汇——马克思对大革命时期的巴黎公社做了笔记摘录,恩格斯则更关注在美国兴起的公社实验,由此形成了公民公社和无产阶级公社的设想。1848年革命失败之后,他们投入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重点分析了印度公社,兼及俄国农村公社,并在二者基础上初步归纳了古代社会的公社类型。1871年法国革命的爆发,使马克思恩格斯更加重视巴黎公社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资本论》的修订,又将他们的视线引回了俄国农村公社,并从人类学研究中获悉了关于古代公社的详细资料。在此期间,他们还对经济公社、联邦公社和革命公社等展开批判,提出了用公社取代国家、建立全俄公社等主张。
这一时间序列并非严密的逻辑链,它只是简单地呈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时期对公社问题进行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分析印度公社,用于佐证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转向俄国公社,旨在修订《资本论》中的部分章节;关注古代公社,促成了对资本主义前史论证的完善;声援巴黎公社,关涉革命形势的变化,兼及政权建设。至于对经济公社、联邦公社和革命公社的批判,是为了批判杜林、蒲鲁东、巴枯宁以及布朗基派的错误观念。明确这些对应的论域,是考察各公社之间关联以及理解它们共同意涵的前提条件。下文从“非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两个方面展开,对公社对应的诸论域进行整合,以透析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公社”的两重指向。
二、“非资本主义”范畴内的公社
基于这一理解,马克思从印度公社推演了资本主义之前的生产方式。在他看来,印度公社保留了“原始公有制”(naturwüchsigen Gemeineigenthums)的残迹,所以,从印度公社的所有制形式出发,就能对原始公社如何解体的过程和形式进行分析。在人类各民族历史初期,公社是生产的前提,这种结构形态使个人的劳动和产品不能成为私人的劳动和产品;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发展,使个人的劳动和产品变为私人的;商品交换最初出现在两个相互接触的公社之间,后渗入公社内部,从而瓦解了公社。
结合古代史研究,马克思概括了前资本主义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即亚细亚的、古典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它们的具体形式虽然不同,却都以一个共同体为前提,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一成员都是所有者,即“直接的共同所有制”(unmittelbares Gemeineigenthum),又可以称作“公有制”。马克思指出,只有亚细亚所有制是原始形式,俄国农村公社、印度公社是其在各地的现实表现;在古代和日耳曼的所有制中,隐藏着公有制的对立物——个体私有制,这是携带解体因素的发展形式。换言之,后两者是从前者那里演变而来的,亚细亚所有制是东西方社会都要经历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本身包含着超地域的意蕴。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及其草稿,更新了他对俄国“农村公社”(commune rurale)的看法。信中指出,《资本论》中阐述的资本主义运动的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俄国农村公社结构具有的特殊性,将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马克思把俄国公社视作“农业公社”(commune agricole)的一种类型,与西欧短暂存在的日耳曼公社对应,它不是被资本主义生产瓦解的而是与之同时代的事物。他谈到了俄国公社的“二重性”(dualisme)——从摆脱原始公社血亲关系的束缚中保存了土地公社所有制,同时又发展出了对房屋和园地的私人占有。这表明农业公社处于“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其命运如何,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或是私有分化集体,或是集体战胜私有;西欧踏上了前一条道路,而俄国有可能走上后一条道路,直接吸取资本主义制度获得的积极成果。这一论述,续接了原始公社、俄国公社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联系,是对其前期观点的补充。《共产党宣言》俄文第二版序言(1882)指出,“俄国公社”(Russische Obschtschina)的土地公有制可以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模式,但它必须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互补才有可能。
恩格斯对俄国公社问题的讨论,坚持了马克思阐述的观点。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中,恩格斯对这些观点作了简要总结:(1)俄国公社(Russischen Gemeinde)只是原始公社的形态之一,此类形态是所有民族在一定阶段的共同现象,俄国公社的公有制形式不具有特殊性,其演变过程也不具有超越性;(2)俄国公社的优越性在于所处的时代环境所赋予的发展可能,即作为一种西方社会已经失去的发展手段——保留了土地公有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跨越或缩短资本主义阶段,但这种手段有着严苛的前提,它需要西欧做出榜样和给予支持;(3)俄国现实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大工业的推行,导致俄国公社正走向崩溃,而通过革命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则是保全公社的必由之路,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有可能对公社展开社会主义改造。
马克思恩格斯对俄国公社看法的转变,实际上是从“前资本主义”跨向了“非资本主义”。在前资本主义视角下,农村公社必然被资本主义瓦解;从非资本主义视角来看,农村公社遭遇资本主义社会有两种可能——瓦解或者超越。引申而言,它指向这样一个问题,即小农业土地公有制在大工业资本主义侵袭下的命运。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认为,氏族先于家庭,农村公社从家庭公社发展而来。母权制氏族公社和家长制家庭公社是农村公社之前的公社形态。前者实行的是共产制家户经济,妇女在家庭内占据统治地位,一切财富保留在氏族内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促成了男性的统治和母权制被推翻,形成了家长制家庭公社。“家庭公社”(Familiengemeinschaft)由一个父亲和他的数代子孙及妻子组成,他们同耕同住,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公社财务由家长管理,家长有权出让小物品;公社财产由子女继承,财产积累于家庭之中,与财富归氏族公有相对立。家庭公社的所有制并非后来孤立家庭的私有制,它介于氏族公有和家庭私有之间。手工业和农业分离带来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造成了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随之而来的是各部落、各公社之间贸易的扩大和金属货币的大量使用,这导致了家庭公社之间的财产差别,而贫富差别的扩大,炸毁了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以及为之建立的土地共耕制——耕地逐渐转变为各个家庭的私有财产。
恩格斯对原始社会公社所有制的分析,承袭了商品交换瓦解公社的思想。这一思想早在《反杜林论》中就已臻于完备,他批判了杜林构建的“经济公社”(Wirtschaftskommune)概念,并指出:产品和商品都是社会生产的形式,古代公社成员直接为生产而结合,产品仅供消费,没有转变成商品,这种直接的社会生产和分配排除了商品交换,因而排除了产品向商品和价值的转化。但这只局限在古代公社的内部,交换仍发生在古代公社的边缘,即两个邻近公社之间,换言之,产品在公社之间的交换中转变为商品。商品与产品不同,其本身固有的价值——私人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的表现,只能用另一个商品来表现且只有在与它交换时才可以实现。当商品本身固有的价值形式进一步发展为货币形式,就会带来商品形式的普遍化,原本为自己消费的产品将被货币强加上商品的形式而卷入交换之中,从而破坏了为生产直接结合的共同体的经济生活,导致公社分解为一群群私人生产者。
由上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讨论“非资本主义”的公社,经历了单线性向多线性发展的过程。他们考察的农村公社,是古代公社的遗迹,在某些地方,古代公社与农村公社的解体因素近乎相同;而俄国农村公社的二重性,保留了它们跨越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发展的可能。
三、公社中的“共产主义”构想
共产主义,即以财产公有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和活动,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美国的许多公社中以及在英国的一个地方已经真正实现。
《在爱北斐特的演说》(1845年2月8日)中,恩格斯提出,“共产主义社会”(kommunistischen Gesellschaft)的生产是掌握在“公社”(Gemeinde)手里,而不是在个别私人企业主手中,公社根据实际需求调节生产。恩格斯认为,公社实验表明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可以实现。
恩格斯对理想公社的这一期许,在《共产主义原理》(1847)中也有表露。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进程中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这个问题,恩格斯于其中第9条指出:
在国有土地上建筑大厦,作为公民公社的公共住宅。公民公社将从事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将把城市和农村生活方式的优点结合起来,避免二者的片面性和缺点。
恩格斯设想建立的“公民公社”(Gemeinden von Staatsbürgern),与他此前关注的实验公社诉求一致——个体结为公社,土地实行公有,公社致力于工农业生产,推动城乡融合互补,避免贫富两极分化。这表明,恩格斯设想的公社形态,在一些方面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实验的成果。在《共产党宣言》这份主要由马克思执笔修改的历史性文献中也保留了《共产主义原理》中关于“公民公社”的设想——“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更多谈论的是另一种形态的公社,即政治方面享有自治权的“公社”(Kommune)。他从革命实践展开论述,将“公社”纳入了阶级斗争的视域,把公社视作封建主统治时期的一种地方形态,资产阶级在公社中作为一个武装和自治的团体发挥着政治影响。在马克思看来,早期的资产阶级分子来自初期城市的自由民,这些自由民构成了城市公社的主体,他们通过获得金钱进而获得权力,将财产变成了政治统治,获得城市的自治。由此可见,城市公社远不是共产主义。
马克思分析1849年6月13日事件时,使用了“无产阶级的公社”(proletarische Kommune)一词,这是假设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立的政治组织。马克思的用法深具政治意味,因为德文里的“kommune”直接对应着法语中的“commune”,指代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地方自治单位或法人团体。于马克思而言,“commune”是一个可以激发历史分析的语词,他摘录的《勒·勒瓦瑟尔回忆录》中,留下大量关于1792年“巴黎公社”(commune de Paris)的笔记。巴黎公社是大革命时期巴黎居民成立的政权组织,与立法议会并立,争夺巴黎的领导权。1792年的巴黎公社与1849年“无产阶级的公社”,表现出某种相似性:一个自下而上组建的政权与既有当局之间的斗争。与实验公社的和平方案相比,无产阶级的公社带有强烈的革命色彩。
Gemeinde和Kommune的用词差异,似乎会制造这样一种错觉:前者偏重经济方面,关乎所有制形式;后者指向政治权力及其治理方式。其实不然,在1850年出版的《德国农民战争》中,恩格斯表达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理解,他用“城市公社”(Stadtgemeinde)及其简称“公社”(gemeinde)指涉马克思所使用的“Kommune”。Gemeinde和Kommune的叠合,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对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方式的进一步思考,希冀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发展公社事业,即由无产阶级取代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推进公社的社会和经济建设,建成共产主义公社。在1848年之前,马克思恩格斯初步表达了这一思想,之后转入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从物质事实中寻找答案,同时还跳出欧洲地域,远观亚细亚,重新检视古代公社及其现今遗迹。
《法兰西内战》最初是用英文写就并公开发行的,英文的“Paris Commune”,对应的法文词为“Commune de Paris”,德文词为“Pariser Kommune”。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在这一文本中阐发的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并不是简单地局限在作为历史事件的“巴黎公社”,而是包含了马克思对理想公社的构想。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commune”和“commune de paris”对法国人而言,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意涵,而马克思明确表示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一个崭新的事物。由于名称和形式的相似性,新公社被误认为是旧公社的翻版,马克思驳斥了视巴黎公社为旧事物的观点,将公社的实质简洁地概括为:
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这一论述揭示了巴黎公社与旧公社之间的差异,它不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公社,也不是资产者主导的城市公社,而是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公社。这与马克思恩格斯对公有制公社的研究有何关系呢?《法兰西内战》将“公社”和“共产主义”(communism)联结起来,认为公社是共产主义的。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的,而以巴黎公社为雏形的未来公社也是公有制的,它是对早期人类社会所有制形式的高级复归,是对瓦解它的资产主义私有制的扬弃。这种新型公社,将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工具,它所吁求的正是马克思恩格斯自1848年起构想的“自由人联合体”(association / assoziation),即《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此外,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公社”与“共产主义”,并不像接下来一个世纪里结合得那般紧密,那个时代的人们往往认为公社是旧有的,共产主义是新兴的。这在法国情境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公社”在中世纪就以新兴城市的形式散立多处,“共产主义”一词则迟至19世纪中叶才见诸文字。两个语词之间的混同,受1871年革命事件的影响颇深,法国语言学家让·杜布瓦(Jean Dubois)在《1869—1872年法国政治与社会词汇》(Le vocabulaire politique et social en France de1869 à 1872)一书中指出,在19世纪70年代,“公社”和“共产主义”并置使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公社”的原意,使之加重了“共产主义”同义语的意味。
巴黎公社给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冲击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是在工业化进程中自发建立的工人阶级公社,这印证了他们对社会形态演进的预设:从原始公社的共同体,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原子式个体,再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它是在社会生产力尚未得到充足发展、工人阶级队伍尚未得到充分壮大的前提下产生的,这使他们对革命发生条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他们在公社失败后省察之前的理论,修改了早先的理论方案,重点讨论了下述问题:无产阶级在经济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发动革命并掌握政权之后,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推进共产主义事业?马克思恩格斯给出的答案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并将这一介于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阶段称为过渡时期。由此,巴黎公社导向了未来的政权建设,与“国家”问题形成勾连。
五、由“公社”接入“国家”
“公社”接入“国家”的明确表述,出自恩格斯给倍倍尔的信。恩格斯在信中提出用“公社”取代“国家”的想法,他用以代替“国家”的是“Gemeinwesen”和“Kommune”,这是以巴黎公社为现实原型的理想形态。巴黎公社在政权建设方面的尝试,促使他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应该如何推进共产主义?首先要处理的是“国家”,它作为一套统治工具转入无产阶级手中,将变成“Commune”,即由榨取社会资源的工具,转变为服务并推动社会生产的政治形式。原来带有镇压意味的“Staat”,不能与“Volk”连用,称之为“人民国家”(Volksstaat),原因是人民不会自己剥削自己。这个意义上的“公社”是朝向共产主义的一种政治形式,尚未作为“共产主义”的同义词使用。
恩格斯提出用“gemeinwesen”代替国家,实则是对国家的改造,即建立一个公社式的国家。他使用“gemeinwesen”而不是“gemeinschaft”,表明公社式国家不是未经资本侵蚀的古代共同体,而是将对经济的肯定和共同福利的关心结合起来的未来联合体。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结尾处,恩格斯引用了摩尔根对文明社会的评断,指出社会的下一个高级发展阶段,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高阶复活。与这本书相关的另一处片段——《论未来的联合体》,再次表达了类似观点:未来的联合体,将结合资本主义商业社会的清醒与古代联合体对共同的社会福利的关心。未来联合体是自由人联合体,在“联合体”之前冠以“自由人”,既指出了共同体瓦解为个体是结成联合体的历史前提,也包含了自由人结为联合体是基于个体自愿。
自由人联合体对应着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形态。在他们的文本中,共产主义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样的共产主义关注个人而非忽视个人,对个体的关注,尤其是对“现实的个人”的考察,是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重要逻辑基点,“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每个人的真实处境,即他们结成的生产关系和所属的社会形式,是衡量个体发展状态的凭据。在他们看来,单独个体无法实现解放,“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英文的“commune”和德文的“gemeinde”,在同一时期被同一作者用于俄国问题上,不能仅用语言翻译造成的差异进行解释。其实,这里涉及两个不同的公社类型,即以巴黎公社为代表的“commune”和以俄国农民公社为典型的“gemeinde”,而全俄公社被视作巴黎公社精神原则的异地实践。如何理解两类公社之间的关系?置于俄国的现实情境来看,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这样一个新观点:保存农村公社的前提,就是通过革命推翻沙皇专制,建立一个全俄公社政权;全俄公社是由城市工人通过革命建立的国家政权,作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单元的农民公社,凭借自身土地公有的独特条件,将在全俄公社的指导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于是,一个古老的基底与一个全新的塔顶合成了新的机体。
这条路径在《法兰西内战》中已有预示。巴黎公社是一个首都政权,它所表征的公社,不仅应该成为法国一切大工业中心的榜样,还应该成为“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由此形成一套“公社体制”(communal constitution),“把农村的生产者置于他们所在地区中心城市的精神指导之下”,建立生产者的自治政府。通过城市革命建立全国政权,进而推动乡村革新的方案,从法国的巴黎公社延续到了俄国的农村公社那里,差别在于前者从城市公社的现实出发,后者从农村公社的现实出发。至于农村公社的经济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未予说明,它与城市公社的阶级构成有实质差异,不可一概而论。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公社实验或许提供了参照,农村公社将以农民合作社的形式出现。这类方案的现实化,将促成古代公社(血族共同体)向现代公社(自由人联合体)的直接跨越。这里隐含了两次“加速”:第一次是通过暴力加速原来国家的解体,建成一个公社式的国家政权;第二次是通过新生国家的权威加速乡村社会的整合,建立公社式的地方单元。
五、结语
经由马克思恩格斯的解读,“公社”实现了革命再造,成为实践共产主义的一种理想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所指称的共产主义,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对公社的共产主义构想,远非古代共同体的复制,他们以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历史考察和现实观照出发,在科学探索而非浪漫空想的基础上展开。按照他们的看法,公社的再造深植于社会形态的历史演进,理想公社是个体获取解放的手段。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即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共同体形式,缺乏独立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公社被持续扩大的社会分工所瓦解,个人的独立性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重获完整性,实现了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本文作者:单程秀,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凤阳,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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