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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庆公积金新政来了


8月11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七项举措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租购并举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

一起了解

↓↓↓


01提高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

进一步加大租房自住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 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

●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



解读:本次政策优化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每人每月再次提高300元,中心城区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由每人1500元/月提高至1800元/月;夫妻双方由3000元/月提高至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由每人120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夫妻双方由2400元/月提高至3000元/月,进一步减轻缴存人家庭租房压力。

02加大对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支持力度

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 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

●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



解读:本次政策调整后,多子女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在非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基础上提高50%,体现对多子女缴存人的政策倾斜,进一步减轻多子女缴存人租房压力,帮助改善其家庭居住条件。


03放宽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范围

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



解读:本次政策调整后,进一步放宽了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范围,将提取范围由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放宽至缴存人配偶的父母,职工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的,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本人、配偶、子女以及职工与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进一步减轻缴存人加装电梯的费用压力,提升居住品质。

04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我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解读:本次政策调整后,我市缴存人办理商贷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方式,由缴存人先自行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手续,调整为缴存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即由以前的“先付后取”优化调整为“即取即付”,从而减轻了购房压力。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05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本次政策优化后,来渝工作、创业、生活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能够和我市本地缴存职工一样,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提供异地缴存证明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获取“亮码可办”电子码申请办理。

06优化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本次政策优化后,在坚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07统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



解读:该政策对全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房套数标准进行了统一,有利于解决跨区域工作生活职工的职住平衡问题,但仍然坚持了相关监管规定,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含)。


注意  

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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