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直接支付商业贷款购房首付款 我市出台七项举措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
住房公积金可直接支付商业贷款购房首付款
我市出台七项举措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
简化办理流程
公积金提取更加方便
“此次《通知》的出台,是近年来重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一次较大调整。不少政策致力于简化办理流程,让公积金提取更加方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龙坡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我市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这项政策主要是简化办理流程,优化提取方式,将过去的先自行支付首付款再办理提取,调整为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即可办理提取,有利于进一步减轻购房压力。
需要提醒的是,该政策目前只适用于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住房或夫妻双方已存在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不适用该政策。此外,缴存人及配偶在一年内发生全款购房、偿还商业贷款、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再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为例,该政策提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市民、青年人在申请办理时,只需提供异地缴存证明,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获取“亮码可办”电子码即可办理这项政策业务,非常快捷方便。
放宽认定标准
助力解决跨区职住平衡
《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了解,置换贷款又称“商转公”,享受这项政策的前提是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此前,重庆市“商转公”政策要将已结清的商业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通知》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已出售的住房及其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这意味着,如果市民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使用商业贷款先后购买了两套住房,目前其中一套住房商贷已结清并出售,可将其唯一住房的商业贷款申请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还提出统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但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含)。
“该政策对全市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房套数标准进行了统一,有利于解决跨区域工作生活职工的职住平衡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龙坡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按消费需求结构,即按生存需求、发展需求、享受需求的顺序考虑家庭的消费开支。
提高提取额度
支持缴存人家庭住房需求
根据《通知》,我市还提高了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800元/月,夫妻双方为36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为3000元/月。
同时,加大对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支持力度。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城区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700元/月,夫妻双方为5400元/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缴存人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2250元/月,夫妻双方为4500元/月。
此外,我市放宽了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范围。符合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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