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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2月最新版)

税法大全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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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232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1〕7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1日


二、天津(2180元)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021429


三、河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河北人社网时间:2022-12-14 18:0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雄安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工作,及时跟踪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四、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三、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日



五、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

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5 15:1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地区调整为三类地区。根据全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对旗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地区类别和适用标准详见附件。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980元、二类地区1910元、三类地区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8元、二类地区20.1元、三类地区19.5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辽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7日


七、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17〕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 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月最 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7元/小时;
吉林、 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6元 /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 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5元/ 小时;
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 (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 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八、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4-13 09:22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860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610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45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8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为14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3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本次调整后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九、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18号

发布时间:2021-06-2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2元调整为23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十、江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8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pdf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5日


十一、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日期:2021- 07- 29 09: 51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十二、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字号:大中小打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123



十三、福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2 16:45 浏览量:7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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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2日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注:上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十四、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上饶市:广丰区、广信区、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抚州市: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

上述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赣江新区各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按行政区属地执行。

2021年1月21日 


十五、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1〕1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十六、河南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21〕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6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十七、湖北

名 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号:鄂政办发〔2021〕3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1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和人社部批复意见,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2010元、1800元、1650元、1520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附后)。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5元、18元、16.5元、15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附后)。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2021年7月8日


十八、湖南

十九、广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21〕3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2-07 【字体:大中小 】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实施: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2元/小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2日

二十、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2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二十一、海南

琼人社规〔2021〕9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12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468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4

二十二、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52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审议,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1元/小时。

(二)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30日  

二十三、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规〔20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二)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三)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小时22元;

(二)第二档:每小时21元;

(三)第三档:每小时20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6月28日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二十四、贵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2〕3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具体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每月1890二类每月1760三类每月166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每小时19.60二类每小时18.30    三类每小时17.20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20232月1日起执行。2019年印发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

                                                                                             202212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十五、云南

二十六、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3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调整为185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调整为18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十七、陕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陕人社发〔2021〕5号 )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一类1950、二类区1850元、三类区17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9二类区18三类区17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调整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219日    

二十八、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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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21〕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9元);

二类地区:1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8.4元);

三类地区:17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9元);

四类地区:1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7.4元)。

以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附件


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11个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和兰州新区、嘉峪关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市、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二十九、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2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见效。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9〕68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三十、宁夏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7-13 17:20:5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政规发〔20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

    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5.5元提高到18元;

    二类区由14.5元提高到17元;

    三类区由13.5元提高到16元。

    三、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 日


三十一、新疆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21〕21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调整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表1和附表2。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分

四个档次,即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见附表1)。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0元、17.0元、16.2元、15.4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三险一金”,见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八、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确保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城市参照与其相邻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自治区发布范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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