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坛】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面临20万罚款!
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城市防汛能力,确保城市排水安全,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保护好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行政执法机关一旦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违法行为的,都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期【普法讲坛】向大家讲讲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笕桥中队近期查处的一起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案件,违法必被罚,向大家予以警示!
案情回顾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笕桥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丁兰路与笕丁路交叉口时,发现该处地面塌陷。
经调查了解,该处系某工程有限公司盾构施工现场,工人在进行左线盾构洞门凿除施工时有水流出,引发工地围护内地面及部分红线外非机动车道路面塌陷,该塌陷造成丁兰路D600污水管道整体塌陷,部分污水管道破损断裂。
事发后,该工程有限公司立刻联系交警队、市水务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对破损段上下游污水井使用气囊临时封堵,同时架设硬管临排,并且对下陷的位置进行了回填。但是此次施工引起的路面塌陷还是造成了丁兰路D600污水管道严重断裂(管材HDPE,埋深约6米,影响管道长度40米),同时造成断裂处上游丁桥地区沿线居民无法正常排水,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笕桥中队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工程有限公司将面临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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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与城市发展、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保障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能有效防止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此呼吁:各建设施工单位一定要文明施工,按照城市排水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切勿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更不能损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爱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人人有责!
【普法讲坛】将持续通过群众身边案,提高民众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人士杜绝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争做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政策法规科、笕桥中队
编辑|李永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