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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周航,申素平:教育法典化视角下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与澄清
摘要
“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关键词
教育法律行为 教育行为 教育法典化 意思表示
基金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202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基于受教育权的中国教育法体系化研究”(21XNL007)
引用本文
周航,申素平.教育法典化视角下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与澄清[J].复旦教育论坛,2022,21(06):25-31,79.
排版 | 盖美如
审核 | 方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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