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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Jeff1978 天下一甲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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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用人单位未在1个月内提出申请,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问题解答: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到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医疗费等)社保不予发放,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政策分析及解读


一、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7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费用由该单位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在此期间”的起止点为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6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四、相应待遇是否属于不予支付范围,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具体核定。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及《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对大部分工伤待遇支付时点进行了明确。


(二)对于现有政策规定没有明确待遇支付时点的,应按照实际待遇发生的时间进行确定,当地文件另有规定的,应按照当地具体的规定执行。





本期政策法规清单


(1)《工伤保险条例》(点击链接访问)

(2)《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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