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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工伤保险费率经历了怎样的7次下调?

Jeff1978 天下一甲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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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之前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03年10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主要政策内容是:


(一)差别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企业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3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2%左右。


(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费率实行浮动。具体为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2年浮动一次。浮动时可上下各浮动两档:分别为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和150%,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和50%。




2015年以来的7次费率下调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成熟,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长,基金结存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向好,进一步细化行业风险类别划分,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呼声越来越大,自2015年以来,工伤保险费率共进行了7次费率下调,费率下调中不仅出现了下降20%、50%,更出现了“折上折”,2020年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更是直接免征工伤保险费,在2020年12月底免减缓政策结束后,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政策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01

第1次:从0.9%→0.7%,整体下调0.2%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率。


2015年7月22日,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链接)(人社部发〔2015〕71号)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8个类别38个档次,调整后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



02

第2次:整体下调0.25%




2016年4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政策规定。



03

第3次:整体下调20%-50%




2018年4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25号),再次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要求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04

第4次:继续下调20%-50%(可折上折)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再一次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要求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其中的现行费率即是俗称的“折上折”。


2019年4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对上述下调20%和50%的要求进行具体落实。



05

第5次:疫情期间免减缓,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免征(缴费=0)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再一次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要求是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这是7次费率下调中最有力度的一次,即直接对中小微企业实现免征,大型企业实现减半征收。



06

第6次:免减缓政策延续,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免征(缴费=0)




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再次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下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7

第7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




2021年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本次费率调整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各地市自行发文开展。





本期政策法规清单


(01)《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0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03)《2015政府工作报告》

(0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05)《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

(06)《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25号)

(07)《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08)《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

(09)《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10)《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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