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5斤芹菜遭罚6.6万?榆林“芹菜案”被国务院大督查定性为“过罚不当”,对基层市监部门来说也许并不是坏事儿而是好事儿!
8月27日,“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引发热议。
据央视新闻视频报道,陕西榆林的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老梁从视频报道中注意到了下面这样一个细节:
粮油蔬菜店主罗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称当时票据丢了,也找不到了。
从粮油蔬菜店主罗某的上述表述中不难看出,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其“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认定是准确的。
老梁还特别留意了督查组与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的对话:
督导组询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
面对督查人员的询问,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承认 “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
报道中还称,督查组查阅了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老梁提示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国务院督查组一再强调的是“案值”。意思应该是:因为案值小,所以不应该罚这么多,罚这么多就是“过罚不当”了!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察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榆林市市场监管负责人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
上述报道今天在社会上引发热议的同时,在全国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中也引发了热烈讨论,其中不乏发牢骚者。
但老梁倒是以为,榆林“芹菜案”被国务院大督查定性为“过罚不当”,对基层市监部门来说也许并不是坏事儿,反而是好事儿!
大家知道,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榆林“芹菜案”罚款幅度应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在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这类案件罚款额如果低于5万元,执法人员是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的。尽管《行政处罚法》有“过罚相当”的原则规定,但这个“原则规定”让基层执法人员来把握,是十分艰难的。
事实上,如何准确把握“减轻处罚”一直是市监人员在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和风险点,因减轻处罚的证据不足而导致被判违法、提起公益诉讼甚至被判滥用职权罪的案例,让包括市监人员在内的很多基层执法人员不敢轻易动用“减轻处罚”。
例如:
2017年5月8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黎明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经营的“生龙佬米酒”甜蜜素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7月20日,该局认定,截止2017年6月8日,黎明公司已销售该批次“生龙佬米酒”18盒,除抽样6盒,货值金额为57元,获违法所得9元,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故对黎明公司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人民币1万元。宿松县检察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此类案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市监局对黎明公司减轻处罚证据不足,放纵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市监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书全文点击蓝色标题查阅《市监执法好为难!这边厢,未减轻处罚,检察院介入后五万罚款变三千;那边厢,减轻处罚,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公益诉讼》)
其实,这个案子如果按照这次国务院督察组的观点,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的是完全正确的,反倒是检察院大大的错了!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面对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又能咋办?
更狠的例子是下面这个: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锦州市某车管理处副处长孙某某在明知相关法规起罚点为3万元的情况下,2008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对394台次违法车辆擅自决定低于3万元起罚点罚款,被检察院指控犯滥用职权罪。法院判定,按规定应处罚共计1182万元,孙某某滥用职权实际处罚182.98万元,造成应处罚款999.02万元的损失,其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严重扰乱该行业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书去全文点击蓝色标题查阅《引以为戒!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减少罚款数额,被判滥用职权罪获刑3年》)
按照锦州市古塔区检察院的上述观点,在榆林“芹菜案”中,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对蔬菜店罚款5000元的话(这都有可能被骂罚多了),那么执法办案人员很可能被检察院认定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给国家造成损失45000元(起罚点50000元-实际罚款5000元=45000元)。
如果说,上面的两个案例还都是基层检察院自己的观点的话,那么下面这个案例可是被最高检作为典型案例公布的,说明其观点是得到最高检认可的:
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
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赵焱立案侦查,当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13日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8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9月18日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向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9日,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经查: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赵焱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元罚款。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61280元损失。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
典型意义:首先,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万全县燕麦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的五倍即20万元,赵焱滥用职权,同意只做出24000元的处罚,少收的176000元罚款可以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其次,注重渎贪并查。下花园区检察院在查办赵焱涉嫌渎职犯罪过程中,注意搜寻贪污受贿等犯罪线索,渎贪并查。
正是上面这些“血淋淋”的教训,才使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敢轻易“减轻处罚”啊!
老梁之所以说这次的榆林“芹菜案”被国务院大督查定性为“过罚不当”,对基层市监部门来说也许并不是坏事儿,就是因为老梁认为,以前基层执法人员也一直想对类似案件减轻处罚,但由于对“过罚相当”与“过罚不当”的边界把握不准,加上上面说的这些“血淋淋”的案例,所以一直不敢轻易动用减轻处罚手段。这下好了,国务院督查组定调了:只要是这类案值几十元或几百元的,就都可以减轻处罚了!
这样一来,多年来困扰市场监管基层执法人员的这一难题不就解决了吗?像“拍黄瓜”那类办了就挨骂的案件,不就好办了吗?
这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来说,难道不是好事儿吗?
因此老梁提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及广大同仁,一定要密切关注榆林“芹菜案”的最终处理结果,看此案对涉案蔬菜粮油店最终是如何处理的——是免予处罚了,还是减轻处罚了?如果是减轻处罚了,那么减轻了多少,最终是罚了5000元,还是500元……
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将成为全国各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类似案件的“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