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抚恤待遇有哪些?|清明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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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0823)
烈士抚恤待遇有哪些?清明特稿清明节气一般是在公历4月5号或前后。清明节曾经只是一个节气,后来与寒食节合并,才有了清明节。清明节与端午节、春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明定4月5日为国定假日清明节,也叫做民族扫墓节。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清明节为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农历清明当日放假1天;2006年,清明节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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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印度违反双方共识,越线非法活动,在加勒万河谷边境实控线中方一侧挑起冲突,致四人牺牲,一名团长受重伤。
2021年2月,中央军委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给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追记一等功。据悉,4位戍边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已全部按标准迅速发放到位,符合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也开始享受待遇。那么,烈士抚恤待遇具体有哪些呢?
一、烈士褒扬金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一)发放对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二)烈士褒扬金标准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注: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二、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三)增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特别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发给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四、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定期抚恤金制度。
(一)发放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特别规定: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定期抚恤金标准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适当调整。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0年8月1日起补助标准如下表: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五、其 他
《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均对遗属其他方面优待作出了规定。
1.就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2.教育。烈士子女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3.住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4.养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5.医疗。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
此外,各省市地方政府亦制定了相应的待遇制度。国家怎么优待烈士遗属都不为过,以优渥的待遇告慰烈士正值盛年为国捐躯,让烈士在天之灵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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