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昆明商事专栏 | 真实案件剖析公司解散之诉
“东”方欲晓处,法律守“卫”人
《从代理的案件中,剖析公司解散之诉》
案件情况
置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8日,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公示股东为原告詹某与被告陈某,其中詹某持股15%,任监事。陈某持股85%,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6月7日,陈某代表置业公司与大安市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将置业公司土地以1亿元价格受让于大安市政府,大安市政府除退还该土地出让金外,还同意以年利率5%支付土地出让金利息1800万元,并补偿大安公司投入建设的各项费用共计900万元,及利息22万元。现原告詹某以置业公司两年未召开股东会,公司重大资产被政府回购,公司内部股东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经营管理困难,政府回购款被被告陈某非法侵占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损为由主张解散置业公司。原告詹某自认其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未主持召开股东会。
东卫
争议焦点
置业公司是否满足公司解散的条件?
东卫
法院认为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詹某主张公司解散,就应当举证证明置业公司满足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东卫
2、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前提是公司内部出现经营管理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同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案中,原告詹某主张置业公司名下唯一重大的土地资产已被被告陈某擅自处分给政府回购,因此置业公司已经不具备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解散公司。
本院认为,陈某所持股份明显高于詹某,因此在表决权中占优势,若詹某认为陈某凭借其大股东身份独断专行,压迫小股东,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则其可以通过其他诉讼途径救济其权利,而非直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因此原告詹某的主张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是由。且股东要求公司解散的条件并非形式上是否召开股东或者形成股东会决议,而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包括股东会机制失灵,导致公司无法对公司的经营进行决策,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从置业公司的性质及仅有的两面股东的持股比例来看,置业公司并非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况。原告詹某作为公司监事,依法享有召开股东会职权,詹某以公司两年不召开为由,要求公司解散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东卫
3、驳回小股东诉讼请求
詹某如认为陈某侵害其权利,法院认为,公司法立法及其司法宗旨在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存续,公司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等先关主体的整体利益,而非个别股东的利益。如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合法利益,可行使相关股东权利,而非以解散之诉消灭公司的主体地位。况且,詹某作为公司监事,依法享有较大于一般股东而言更大的监督权利。詹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此驳回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卫
作者总结
01
根据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制度的相关规定,司法介入公司解散的情形主要限于公司僵局,即公司无法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经营管理,本案詹某无法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无法就公司经营管理达成一致意见等,不是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僵局的直接依据;
东卫
02
司法解散公司之诉的立法目的在于打破公司僵局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单独或合计持股10%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处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包含经营困难和管理困难两种情形,应当从公司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即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作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东卫
03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即提起诉讼的股东应是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才可选择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结合设立公司的宗旨目的,股东之间相互合作最大可能地维系公司的存续是股东利益实现之所需,如果允许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随意要求解散公司,不仅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也从根本上否定了股东组建公司的合理预期。因此,股东之间应本着通力合作、互谅互让的原则,寻求相关救济途径,协商化解矛盾,在穷尽其他可能的手段和途径后,才可选择解散公司。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置业公司不存在公司僵局、不满足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且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闽麒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置业公司继续存续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其要求解散闽麒公司,不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东卫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的两年不开股东会,不是说公司两年不开会就可要求解散公司,而是在同时满足公司解散的三个条件,即1、单独或合计持股10%的股东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后两年不开股东会。而非单独满足了两年不开会这一个条件。而且两年不开会是因为公司机制失灵不能召开股东会,本案中原告詹某作为置业公司监事完全有权利召开股东会,但是其却不召开。不能召开和有权以召开却不召开有本质区别。因此原告詹某以该法条为依据要求解散公司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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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 陈海意
作者介绍
陈海意
东卫昆明分所专职律师
监事会副主任
联系方式:
18208719909
目前主要业务领域:商事业务、、建设工程
执业经历
陈海意律师,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2017年起就职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监事会副主任。
陈海意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执业期间已经办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具有独到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民事执行案件,劳动纠纷、人损、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等领域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
代理案件简介
刑事类:
1、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杨某作为云南某公司的高管,被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庭审中从“单位犯罪、从犯、吸收金额累计计算、被告认罪认罚、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各方面向法院陈述观点,最终获法定刑以下判决。
2、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律师的不懈努力,反复与办案民警、批捕检察官沟通,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仅37天成功为周某办理取保候审。
3、袁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袁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开庭后接到委托,接案后收集新证据、取得受害人谅解、积极跟检察院沟通,成功获判缓刑。
4、陈某涉嫌开设赌场案:接案及多次与检察官共同,积极说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获最低量有期徒刑9个月。
民商事诉讼类:
1、公司专项:庄某诉云南某置业公司公司陈某飞,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纠纷一案(标的2400万元),对方提前两年布局,设置合同陷阱,致使我方当事人,面临同笔款项需重复支付两次的绝境,一审当败诉,二审逆风翻盘,最终大获全胜。未当事人止损2400万元。
2、建筑专项:钟某松与云南某观光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100万元)为实际施工人打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一二审胜诉判决,并迅速为当事人执行回全部案涉款项。
3、人损工伤专项:马某诉陈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好意施慧),陈某好意搭乘马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全责,接案后提出观点“好意搭乘”,提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最终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被告减损35%。
4、执行案件:
阳某诉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标的400万元,执行回款900万元),接案后迅速查封被告名下所有财产,并获胜诉判决,执行回款远远超出案涉本金。
李某诉杨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回款2963万元)
呈贡区某小额贷款公司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400万元,执行回款902万元)
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首封过期,通过严卡时间点,让轮候查封成为首封,并成功为当事人多追回230余万元执行款。
杜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回款800万元)
昆明某经贸公司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回款900万元)
杨某诉云南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回款124万元)
姚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失信限高情况下,追回执行款30万元)
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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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稿 | 东卫昆明商事团队
责任编辑 | 唐毓晨
执行编辑 |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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