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婚家专栏 | 用离婚协议真能逃避债务吗?(下)
“东”方欲晓处,法律守“卫”人
用离婚协议真能逃避债务吗(下篇)
写在前面
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能否成为债务人转移财产,进而逃避债务的“避风港”?本期我们接着聊债权人是否能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东卫
法律点
“夫妻共债共签”规定于《民法典》第1064条,在现实生活中有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部分的约定,将财产归于一方,而债务归于另一方,企图逃避应承但的债务。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若债务人采取离婚析产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而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通过起诉,以离异夫妻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部分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即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东卫
来看案例
案件一
我们来看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案例:
2017年赵某向钱某借款100万约定2021年9月归还,钱某到期未还,2022年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钱某向其偿还借款本息。诉讼期间赵某得知钱某(男方)与孙某(女方)2021年7月协议离婚,所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及债务分割方案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载明:“目前所住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系2020年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钱某自愿放弃该房的所有权,此房归孙某所有。双方无其他房产,无财产纠纷;夫妻无共同的债务。各人的债权债务由各人处理解决。”。赵某为保障债权实现,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钱某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归孙某一人所有的约定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钱某虽曾向赵某归还过部分借款,但尚无法满足赵某的债权实现,案涉房产购买于钱某、孙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钱某在明知未清偿赵某借款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并将属于自己享有份额的案涉房产全部无偿归于孙某一人所有,其行为明显导致其偿债能力大为减弱,对赵某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侵害了赵某合法权益,故赵某主张要求撤销钱某与孙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此房归孙某一人所有”的约定条款的诉求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离婚协议书中对该财产分割的约定。
东卫
案例二
而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则未支持债权人的撤销请求。
李某与周某同样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后确认了李某对周某的债权,经强制执行后,并未足额受偿。李某以周某(男方)、吴某(女方)做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撤销周某与吴某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吴某所有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吴某取得案涉房产并非不具有对价,离婚协议关于共同财产的整体处置是均衡且合理的,并无不当,不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要件;其次,周某与吴某是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并非为了恶意逃避债务,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李某主张撤销周某、吴某婚协议中该房产的处置系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此案例中释明了,离婚协议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处置是否属于无偿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应结合离婚协议中对于离婚原因、支付对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益约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东卫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具备那些条件呢?
01
一、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是享有内容确定且合法有效的债权。对确定的合法债权应当以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存在以及内容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是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效裁判后确定的债权。倘若债务人对债务是否存在,如何产生或债的内容有争议,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只能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查明并确认债权后方可行使。
东卫
02
二、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约定提起撤销之诉
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其中离婚、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具有人身属性,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具有财产属性。离婚协议中仅财产部分约定,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受撤销权规范的制约。
东卫
03
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
离婚协议中约定,倘若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夫妻一方为了恶意逃避债务主动放弃个人份额,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若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个人份额的行为涉及子女抚养、离婚过错、老人赡养等多种因素,具有合理性,不属于无偿转让,对撤销诉求不予支持。
东卫
04
四、离婚协议中的不当处分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对债权人产生了损害。
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是否使其责任财产减少并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倘若债务人即便通过离婚协议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而债务人个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共同财产未分割,债权人无证据证实离婚协议中处分财产的行为系债务人逃避债务行为,对撤销诉求不予支持。
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对离婚协议中双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东卫
结 语
离婚协议即包括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协议的签订应本着公平,守信的原则对财产部分做出合理安排,通过离婚析产转移财产的方式是不诚信的。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当兼顾协议整体的合理性,各方利益、债务人财产处分自由等进行权衡,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需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与稳定,一纸离婚协议断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东卫
本文作者: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 王人磊
作者介绍
王人磊
东卫昆明分所专职律师
管委会副主任
权益合伙人
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 工程硕士,
目前主要业务领域:刑事业务、婚姻家事、建设工程
执业经历
王人磊律师,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 工程硕士,现为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专职律师,管委会副主任。
王人磊律师具有工程和法律的符合专业背景,在刑事业务领域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及辩护经验,做为辩护人为多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对建设工程开发和经营过程及婚姻家事也有丰富的实践及诉讼经验。
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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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稿 | 东卫昆明婚家团队
责任编辑 | 唐毓晨
执行编辑 |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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