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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婚家专栏 | 离婚救济之经济补偿

王人磊 东卫昆明律所
2024-08-26

方欲晓处,法律守


东卫



离婚救济之经济补偿


写在前面


婚姻在某种意义上是“男女双方组成家庭,以对抗不确定的风险”,而今,“围城”里的人发现最大的不确定的“风险”是对方,可能也是自己

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的不断累积和社会分工协作带来的便利,并未给婚姻带来稳定与安全。婚姻关系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较之以往都高,即使有了离婚“冷静期”也不减反增。


当然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是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前提下,离婚的救济措施之一。其是为弥补夫妻财产制的不足,赋予因承担家务劳动较多导致经济地位较弱,且在离婚时家务劳动的价值未融入配偶收入中的一方享有经济补偿的请求权。今天我们聊聊离婚经济补偿。



东卫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民法典》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意在使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而普遍价值观在社会劳动(工作创造、获取的财富)与家务劳动(在家照顾家庭)的价值评价上一直有偏差,这是由过往的社会结构制度和文化造成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分工差异形成了不平等与不公平,即使是稳定和高效益的家庭,婚姻一旦解体,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投入会变为“沉没成本”。据此,离婚经济补偿是要解决家务劳动分工的不均衡所引发的夫妻发展、付出与回报失衡的问题。在家庭生活中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付出更多的一方,使得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法律即赋予付出家务劳动多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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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经济补偿的是什么


《民法典》第1088条是对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权力基础为“受损人的成本补偿、受益人的收益补偿”,该请求权成立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1. 受益人(需补偿一方)获得了可识别的利益,家务劳动节省了家庭支出,间接增加家庭财富,因家务劳动提升了配偶人力资本的价值。

  2. 受损人因此有所损失,该损失偏向于某些抽象而无法衡量的人力资本贬损和机会成本损失。

  3. 受益人若享有此利益有违公平正义。


可以看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不是家务劳动,而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因为人的总时间是一定的,如果一个人完成一件事情需要的时间较长,那么其做其他事情的时间就会相应压缩。离婚经济补偿就是要以经济补偿形式弥补婚姻共同财产中的这一缺陷。


东卫



三、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


离婚经济补偿可适用于无过错离婚形式,在有过错离婚形式下可与其他离婚救济方式并用。


(一)离婚经济补偿提出时间点和方式

离婚经济补偿应在离婚时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其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提出应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另一方应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例如: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养育子女、照顾老人和承但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对家庭家务付出较少,另一方为养育儿女、协助对方工作付出较多等情形。


东卫




四、离婚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和方式


离婚经济补偿如在离婚时协商未果,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依据什么判决?如何评估及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呢?


我们说每一段婚姻都有其独特性,家务劳动的价值界定尚处于一个模糊地带,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依然比较抽象,难以具体量化,从法律法规到经济统计学尚无公式可以用于司法裁判的评估和计算。人民法院只能根据个人及家庭实际情况大致确定一个数额在其自由裁量空间内进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的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相匹配,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研究离婚案件中有离婚经济补偿诉求的判例,其补偿分配原则有:

1.离婚财产的分配要反映双方当事人的需要;

2.离婚财产的分配要遵守平等裁量标准,最终达成公平的目的,;

3.离婚财产的分配应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为婚姻关系遭受的可能利益损失给予补偿。


此外,还应结合:具体劳动的强度、时间、繁杂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人力资本、机会成本的减损;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受益配偶所获得的利益;家庭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那么离婚经济补偿提多少能被支持呢?个人认为排除特殊情况,应在另一方可能分得的离婚财产价值的10%-20%区间内更易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东卫




来个结尾


聊到这里,我们需回顾离婚经济补偿遵循原则是使婚姻权利义务相一致,缓解因家庭分工引发的夫妻发展不平衡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自始至终倡导的均勤俭持家,尊老爱幼,优良家风的传承和建设,有“小家”的合睦才有社会的安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应激励家务劳动较多一方义无反顾的付出和鼓励家务劳动较少一方忽视应承担的家庭家务的责任,而更应兼顾到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的平衡与公平。


“婚姻无小事,家和万事兴”愿各位都有好的姻缘,万一“散”了也优雅的维护住彼此的颜面。


东卫



本文供稿 | 东卫昆明婚家团队

责任编辑 | 唐毓晨

执行编辑 | 张丽华


作者介绍


王人磊


东卫昆明分所管委会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13888864959


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 工程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业务、婚姻家事、建设工程

王人磊律师具有工程和法律的符合专业背景,在刑事业务领域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及辩护经验,做为辩护人为多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对建设工程开发和经营过程及婚姻家事也有丰富的实践及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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