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婚家专栏 | 离婚救济之经济帮助
东方欲晓处,法律守卫人
东卫
离婚救济之经济帮助
写在前面
传统的婚姻关系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潜移默化的变化着,两个人成立家庭的初衷已不再是单纯的为了共同生活和抵御不确定的风险,现今男女的婚姻多是基于双方相互的爱慕,共同的追求,道德伦理观及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因素而结为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后,法律也对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基本生存权益进行保护,为其因离婚而受到损害的基本生存权益提供救济途径。今天我们就聊聊离婚救济之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什么?只聊法律法规和理论太过空泛,笔者整理了法院审理此类诉求的一些观点,先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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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没有收入来源的一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陈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对于确实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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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吴某某某诉陆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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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后一方未参加工作,离婚后再次就业需要一定的适应期,且其无房居住,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离婚。婚后一方未参加工作,一直在家抚养孩子,离婚后再次就业需要一定的适应期,且其无房居住,生活困难,故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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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在看过以上法院裁判观点后,我们来解读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的核心是“保障”,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笔者认为“离婚经济帮助”即是夫妻抚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又是离婚后为消除社会不利影响的救济,还是道义上的责任。归根结底,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救济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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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济帮助的诉求权利如何行使?
需在离婚时提起该项诉请并满足两项必要条件
1.一方因离婚,造成离婚后生活困难
即只有在一方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生活困难,而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仅限于离婚时,离婚后发生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不负有帮助义务。
生活困难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未愈或病愈后暂无法恢复工作、一方没有住处等,总之没有生活来源,无以维生,可认定为生活困难。
2.另一方有负担能力,能补助生活困难另一方
离婚经济帮助必须以提供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经济帮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因离婚而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另一方有无给付能力需综合判断。
东卫
二、离婚经济补助的方式及数额如何确定呢?
1.离婚经济帮助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首先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方式,夫妻财产制度,是否有过错方,及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均无关,因为离婚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付能力,即可提起诉请。
2.离婚经济帮助方式的多元性
帮助的方式并不局限于金钱补助的形式,提供困难一方住房及劳务帮助也是帮助,经济帮助的方式是灵活的,多元性的。法院支持的方式-绝大部分是判决支付一定金额,少部分是判决房屋的居住期限和劳务帮助,毕竟判决一定金额更好履行。
3.离婚经济帮助(金钱补助)的一次性
离婚经济帮助的时间限制性还意味着经济帮助只是一次性帮助,原则上不得反复要求。
4.离婚经济帮助(金钱补助)的数额
确定离婚经济金钱补助的数额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离婚时双方的财产状况,二是一方在离婚后一定时间内的生活需要,三是被请求方的负担能力,四是双方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能及就业能力等,五是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案案例统计来看,法院支持的金额一般在1万至5万之间,少部分高至10万以上是基于一方生活严重困难,而另一方经济条件很好,才可能出现判决这类高金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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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个结尾
总的来说,由于涉及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规定的很明确,SO,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律师建议可以在诉讼中先列此诉请,并尽可能围绕此诉请举证,以获得法官最大支持。
还需特别提示:“协商不成,才由法院确定”,如夫妻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离婚后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帮助,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判令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一方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婚姻里的委屈和不公,多是源于一方过于依赖于另一方,不愿或无法改变现状。婚姻中维持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有可“独当一面”的经济能力,婚姻关系会更“平衡”,即使在离婚时也能保持自尊与自信,此时双方均需理智的承担起该承担当责任,付出该付出的成本,妥善处理好离婚中的种种问题,一别两宽才能各生欢喜。
“婚姻无小事,家和万事兴”,婚姻中请不要迷失自我,不要放弃成长,更无需委屈求全,愿您始终有自爱,爱他/她及被爱的能力。
东卫
本文供稿 | 东卫昆明婚家团队
责任编辑 | 唐毓晨
执行编辑 | 张丽华
作者介绍
王人磊
东卫昆明分所管委会
副主任
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
市律协委员
13888864959
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 工程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王人磊律师拥有十多年媒体经历,具有媒体、金融和法律的复合专业背景,经常做客电台、电视台节目。对婚姻家事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婚家无小事,家和万事兴”结合婚姻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定在处理婚家事务上有独到的见解。
业务领域:
婚姻家事、处理涉及房产、股权等财产分割的婚姻家事及继承纠纷,通过股权、信托、赠予、遗嘱等多种工具相结合等方式,提供针对家族、私人财富传承的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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