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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商事 | 北京总所孙晨雪:新公司法对董事的权责规范解读

孙晨雪 东卫昆明律所
2024-08-26

方欲晓处,法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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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董事的

权责规范


本文作者: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孙晨雪



我国此次公司法修订,一项显著的改革举措便是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从传统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现代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迈进。这一转变不仅是公司法立法理念的升华,更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就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对于董事任职、权力、职责规范的一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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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任免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可以辞任,股东会也可以对其解任。


根据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对比原公司法的规定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上限,也取消了原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的限制。


根据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该条规定董事辞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根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该条为本次新《公司法》新增规定,赋予股东会无理由解任董事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本条规定,非担任董事长的董事也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或公司拟解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时,应同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作出安排。同样值得一提的是,该条虽然规定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如果公司未能按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续应该如何解决,仍需进一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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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权利变化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依然采取了列举式的规范形式,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该条规定第三项将原先属于股东会职权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调整成为董事会职权。此外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前述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强化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与决策力。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中“执行董事”的表述,但针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其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且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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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的加强



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特色是强化了对董事、监事、高管的问责。除了对原先董事、监事、高管忠实和勤勉义务的细化之外,新《公司法》更是在如下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董事的责任。


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董事未履行核查和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负有责任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违规提供财务资助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董事、高管职务行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分红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减资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和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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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公司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凸显了董事会(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承担着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等重要职责。这种转变有助于强化董事的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董事会(董事)的决策行为将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治理效率,是对公司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这一变革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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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晨雪 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

民事诉讼与仲裁

公司法律事务

建筑与房地产

破产重整业务




质控人简介 


毛洪涛 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


全国优秀律师、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刑民交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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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 【德和止争】公众号

责任编辑 | 唐毓晨

执行编辑 |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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