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不坐牢,真他妈的好!
关注公众号《笑看寰宇》,欣赏精彩文章!
公众号容易灭,为避免失联,请加作者易天笑的私人微信“洞庭波”!
商务合作或其他合作,请发邮箱1102471430@qq.com
全文 2700字,阅读估计需要 4分钟。
01
一看标题,不少人就会嚷嚷说,这是胡说八道。
强奸罪是恶性犯罪,是暴力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大,损害后果重,特别是受害女性的心理创伤,很可能是一辈子都走不出的阴影。
怎么可能不用坐牢呢?除非这个世界上真的没有天理了!
的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强奸罪犯至少得吃三年以上的牢饭。
但是,法律是法律,判决是判决。
强奸女性一餐牢饭都不用吃,也是千真万确的,有正儿八经的刑事判决书为证。
02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赵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提到,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4月5日出生于绍兴市上虞区,系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日0时许,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警察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当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严某某及顾某、张某四人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被告人赵某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等于是说,虽然名义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却不是真的要坐牢,而是回归正常生活。
要是四年在之内不再出现强奸等犯罪行为,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身。
这么好的消息,自然要上热搜:
03
赵某某也许是看上了社团成员严某某,于是以组织聚餐的名义,让严某某喝醉无力反抗,强奸了严某某。
仅仅是因为被抓获归案后,被法院认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
明明是要坐牢3-6年,只是态度好,就免除了牢狱之灾。
我相信法官这么判决,肯定能找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这么判决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尤其是对女性的威胁无以复加。
1月23日晚上,入职不到一个月的广东佛山23岁女孩陈某梅,被公司主管39岁的彭某叫去吃夜宵喝酒。主管彭某下迷药七氟烷,致死陈某梅昏迷不醒。1月24日凌晨2时后,已婚的彭某酒店开房强奸陈某梅。
因为迷药过量,加上强奸因素,陈某梅因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陈某梅是广东茂名市化州市人,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其母亲天生聋哑,而父亲也是残疾人,已离家出走十多年。从小,陈某梅和哥哥靠外公外婆、舅舅等亲属救济生活、读书。2020年6月,陈某梅拿到大专的毕业证书,还来不及开始人生,就结束了苦难的一生。
04
陈某梅被迷奸之死,只是极端的个例。彭某的罪行因此曝光,也是极端个例。
针对女性的性侵案件,却属于高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实证数据统计,绝大多数强奸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
特别是在官场,在高校,在职场,女同事女同学被领导(教师)乃至同事同学罐醉或者下药而被强奸,屡见不鲜。
官场、职场强奸以及高校强奸,愈演愈烈,已经成了中国女性的致命威胁。
职场和高校的领导(教师)乃至同事同学之所以有恃无恐,或者暴力强奸,或者罐醉下药强奸,就是吃准了受害女性因为种种顾虑,或者不敢反抗,或者不敢报案。
而且,强奸案往往发生在私密场合,证据取得困难,促使警方立案的更少。
因此,只有极少数女性敢于站出来举报领导(教师)或者同事同学的禽兽行为。大部分女性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不敢或者羞于说出来,连自己的亲人特别是男人都不让知道。
可以说,同事同学特别是领导(教师)强奸,也只有极少部分会被举报。
05
至于,真正的强奸案得到法律的制裁,那就更少了。
河南南阳某县公安局局长强奸霸占几名女警,把女警丈夫打得住院一个月,还威胁要一枪毙了女警丈夫,最后因为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而强奸霸占女警的事,别说是起诉书,甚至纪委通报,提都没有提。
也就是说,在官方看来,强奸霸占女警根本不算事。
事实上,只要带一个“长”字,无论强奸霸占多少女人,都与强奸罪无缘。
顶多是被认为作风败坏,和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
现在好啦,不带“长”字的非官方色男,只要态度好,愿意出一点血,强奸也不用坐牢了。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这一次判决,对于心怀不轨的男人来说,无疑是春风雨露。
万一被抓获归案,只要态度好,赔一点钱,强奸就不用坐牢了。
无论是暴力强奸,还是罐醉下药强奸,从此都平安无事了。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这一次判决,以法律的名义,彻底打消了色男的最后一点后顾之忧。
毕竟犯罪的刑事成本直接归零了,就算是被举报被抓获,只要认个错,给点钱,就可以回家了。
该吃吃,该睡睡;该读书的,就继续好好读书;该上班的,就依然认真上班。
一旦这次判决生效,一旦其他法官依样画葫芦,就是色男们的春天。
当然,也是女人特别是女孩的残酷时代。
06
法院助纣为虐不说,有的人也许会指责受害人不该拿钱谅解。
可是,受害人都是底层女子,甚至是贫困之家,无权无势又无钱,没有任何底气。
既然法院一门心思要调解,不拿一点钱接受和解,还能怎么样呢?
难不成不谅解,对方真的能遭到法律的惩罚?
不接受和解,说不定一无所得!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提交第6039号建议,提出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在性侵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孙晓梅代表还给出了足够理由:
金钱赔偿对性侵害被害人来说是一种减轻或消除痛苦的有效手段。另外,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分析,当性侵害案件发生后,在现行法律明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下,被害人往往采取对其而言最“实惠”的选择——与加害人私了“和解”解决,由犯罪分子或其家人支付被害人一定的赔偿,被害人不再向公安机关报案;更有甚者,被害人当庭撤诉或更改陈述,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的追究;被告人则将一定的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筹码,与被害人讨价还价,这就给被告人留下了金钱能买赎罪行的错觉,直接导致再次作案,伤害更多的无辜女性。
07
2011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1﹞159号正式答复孙晓梅代表,认为在性侵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不能实行。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根本不买账。
按照孙晓梅代表的提案,强奸犯既坐牢,又赔钱。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强奸犯只要坐牢,就不能赔钱。
这次绍兴法院的判决出来,人们才发现最高法伏笔之妙:可以用该赔的钱来免除刑期。
赔了钱,就不要坐牢了。
不愧是最高人民法院!
高!实在是高!
真他妈的高!
好文就要分享!
请点赞+在看+转发三连动!
精彩好文,点击阅读
全国独家视角:许艳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一个寒门女孩逆天改命的悲情故事-----女辅警敲诈案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