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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安医生自杀案宣判。“网暴杀手”,知道有多少罪名等着你吗?

人民政协报 政协君 2022-01-15

新闻背景

8月6日,四川绵竹市人民法院对德阳女医生遭网暴后自杀案宣判。3名被告人以侮辱罪分别获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缓刑两年、半年缓刑一年。

案件源于游泳池的一次冲突。2018年8月,四川德阳安医生与13岁少年在泳池内发生碰撞,少年朝安医生游走方向做吐口水动作,安医生丈夫乔先生随后“教训”了这个男孩,把他头部摁入水中,又打了他一个耳光。之后,男孩家长和乔先生夫妻二人争吵,并有肢体冲突。

事发后,男孩家长秦某等人将乔先生、安医生的个人信息和泳池监控视频一起发到了互联网,并发布了带有侮辱性标题的帖文和评论。两人随即卷入网络舆论漩涡中,大量网民对他们进行了诋毁、辱骂。2018年8月25日,35岁的安医生在自家车中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身亡。

德阳医生自杀事件的宣判,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二是该案检察院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法院却以“侮辱罪”判刑。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什么是侮辱罪?这个案件的宣判对类似的网暴有何警示意义?

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和律师,听听他们怎么说。

郭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侮辱罪只有“情节严重”才属犯罪

01

此案定为侮辱罪有三个原因:

一是本案属于利用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贬低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侵犯他人信息仅仅是犯罪手段行为,目的是通过网络发酵等方式对安医生产生负面社会评价和名誉降低,符合侮辱罪的要件。

二是与最高法发布的“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蔡晓青侮辱案类似,体现了类案同判。

蔡晓青侮辱案发生在2013年。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她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2013年12月2日18时许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4日,徐某因不堪受辱在陆丰市东海镇茫洋河跳水自杀。陆丰市人民法院就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

三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是有变更起诉罪名的权力的,一般可由重罪变更为轻罪(侮辱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比为轻罪)。

02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属于犯罪。

该案通过截图、选择视频等泄愤方式放大负面评价,并通过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煽动网民情绪等无限扩散其贬损名誉,这种网络暴力使其精神产生难以忍受痛苦导致自杀,属于“情节严重”。

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由于德阳医生自杀案是通过网络发酵,出现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情况,因此,也可以是公诉案件。

03

作为虚拟空间的网络属于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个人可以自主使用,但是不得作为泄私愤或者发泄不当情绪以及攻击、贬低他人的手段,也不得进行“人肉搜索”以及采用其他非法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否则,轻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者,因影响社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身陷囹圄。

利用网络发布侮辱他人人格的信息,有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难以控制的,覆水难收,后患无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会受到国家的制裁,最终害人害己,到那时后悔晚矣。网络不是不法之地,不可任性、率性,罔顾“网暴”,需理性向善。

印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于网络暴力,有很多罪名适用

01

该案的指控涉及比较新的罪名,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以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院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考虑是,被告人将被害人姓名等信息、游泳池的视频发布到网络上,表述比较客观,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而安医生自杀则是由于引发的网络人肉搜索、网络舆论攻击所致。

然而,经过法庭的审理,法院认为呈现的是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通过网络发布情绪性、侮辱性标题的帖文和评论,引导网友作出负面评价。法院认为从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的传统四要件评判,更加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02

该案件如果以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法将其目的进行评价,而侮辱罪则可以将其全面评价。而现有的案例主要是直接当面侮辱的案例,主要原因是立法的时候还没有出现网络暴力。然而,在互联网时代,暴力肯定包括网络暴力。

03

该案对于花样翻新的网络暴力是一种震慑。

目前,关于网络暴力,有了很多罪名的适用,例如,网络诽谤——诽谤罪,网络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等等,通过人肉搜索、吸引网民进行辱骂,也有了新的罪名予以规制,使得该领域的刑事规制日益严密,是网络空间法治的体现。

余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自由的边界是他人权利的边界”

01

法院以侮辱罪来判决肯定更恰当,因为几个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是为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他们的主观目的是侮辱被害人的人格,侵害被害人的名誉,这个主观故意的内容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不同的。因此,法院定为侮辱罪更为恰当和合理。

02

民事上的侮辱、诽谤行为则比较常见,上升到犯罪还是比较少的,因为刑法对侮辱罪的成立是有一些要件的,比如严重侵害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们的名誉为目的,而且要达到一定程度的,如造成他人自杀,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才可能成立。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学生谈恋爱,老师把他的信件公开了,在全班、全校说这个学生不是好学生,这么小年龄谈恋爱。老师的行为致这个学生患上了精神病,最后将这位老师定为侮辱罪。一般说来,达到精神失常和致死的程度比较少见,所以,大多数是民事侵权行为。

03

大家都关注到,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也就是大家说的网上戾气太重,经常有一些捏造事实、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发生。希望这个案件的宣判会对那些在网上不顾及他人权利、又想享受自由权利的人是一个警醒。

公民在网络上发言,在网上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法律人都知道,“自由的边界是他人权利的边界”,就是当你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一定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损害他人权利,不能越雷池一步。这种权利表现在网上时,是以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为边界,否则的话就容易引发侵权行为。网上不是法外之地,网上也不可随心所欲,网上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对每个人行为的基本要求。

原文刊登于

2021年8月10日《人民政协报》

第12版法律专版

作者丨人民政协报记者 徐艳红

编辑丨赵爽

审核丨毛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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