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我想说,莫让前科记录毁人一生!”看人大代表、法学专家怎样呼应网友留言
2月10日,人民政协报启动“两会,我想说”网友留言征集活动,截止目前,“政协君”公众号后台及邮箱已收到网友留言上百条。经整理发现,网友反映最多的是治安处罚记录和犯罪记录影响本人工作、生活乃至子女前途。人民政协报记者将网友的留言转交给一直关注这个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和法律专家彭新林,并对他们进行了采访。
在此,将部分网友留言和记者采访稿件一并刊登。期盼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和委员更多地关注在这一群体的诉求,共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为犯错者重新回报社会创造条件。
网友留言选登
@振作起来:
两会,我想说,行政拘留记录应该在一定时间后消除,这样不至于影响以后的生活。我是一名大学生,每年都有国家奖学金,还是入党积极分子,由于感情原因产生纠纷被行政拘留,本打算入伍参军和公务员考试,现在都成了泡影,每天过得如行尸走肉一样,期待黎明的到来。
@津铭:
2012年的时候,我在车站准备打车回家,一个黑车司机非拉拽我坐他车,我不同意,他就用侮辱语言和暴力威胁我。这些司机都是社会闲散人员,一只手拿着我的随身物品不给我,一只手掐着我的脖子不放。我感到人身和财产受到了极大威胁,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打了他三拳,他才松开我。没想到对方恶人先告状,报警说我打他了。派出所民警来了之后说,不管过程就看谁受伤了,因为对方眼眶肿了,所以给出的结果是我殴打他人,给了我一个行政处罚。当时我年龄小,不懂行政处罚意味着什么,后来才知道对生活和工作晋升都有非常大的影响。我是一名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者,但就因为这个处罚,让我看不到希望。像我这样的人,在全国有几百万,希望国家能关注我们,让我们早日融入社会,不受歧视。
@拥抱阳光:
2021年,我因一时糊涂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当时念及本人为初犯,给予2日的行政拘留。在拘留所里,一位一起被拘留的大叔说:“进来只是开始,有了案底出去后处处受限,相当于给你判了无期,这才是最严重的惩罚,到那时好人也成了坏人。”拘留期满后,我安慰自己只是一时糊涂犯错,只要能认识错误并勇敢改正,还是一个好人。但我总是想起那位大叔的话,生怕这件事被单位知道,丢掉工作。我每天都在受煎熬,由于心理压力太大,患上了抑郁症。恳请国家建立违法记录消灭制度,给犯错者一次机会。
@半面佛:
我是一名小企业主,做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与法律有抵触的地方。目前我的案子到法院了,检察院建议量刑缓一年。虽然还未开庭,但肯定算是留案底了。出事后,我没有逃避,积极配合调查,有刑罚也没有怨言,但“前科”这顶帽子要戴一辈子,是不是有点残忍?我还未婚未育,以后结婚、孩子教育、家庭生活都是问题。现在动不动就让开“无违法犯罪证明”,前科人员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前科记录对于前科人员来说就是不治之症。以轻微罪醉驾为例,入刑10年来,获罪的有300多万人,而且几乎都是青壮年,是家中经济支柱。而有前科记录后,这些人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和生存压力。如果只有入罪入刑,而没有前科消灭,只堵不疏,长此以往,弊端会日益突显。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看到这部分特殊群体的诉求,出台相关政策,帮助大家更早更好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人生贵相知:
2011年,我种的十几亩玉米被一个村民全部偷走。和对方要钱无果后,我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开庭出来后,对方对我肆意辱骂,我气不过,就打了她,结果我被拘留,而且留下了案底。有了“前科”之后,我因为无法开具“无罪证明”而找不到工作。生活中,过一些安检卡口,就会响起警报声,被要手机号、照相,仿佛还是一个犯人,完全没有尊严。我不敢出门,更不敢和朋友一起出门,生怕警报响起被人看不起。现在10年过去了,我还是无法融入正常人的生活。我希望政府能够出台政策消灭轻微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尤其不要因为父母的前科就剥夺了孩子入伍、考公务员的机会。
@等待:
2014年大学毕业后,我与朋友合开了一家小公司。期间,合伙人通过她的朋友购买了客户的联系方式用于拓展业务,但是客户的联系方式发到了我的邮箱。2017年初,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侵犯个人信息被提起公诉,因有自首情节,犯罪轻微等因素,我最终被判处罚金刑。那几年,因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拓展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普及率也不高,所以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触犯刑法。此后,我无心经营,便关停了公司,着手备考教师资格证。在备考前,我认真查阅了教师法,其第三章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当时心想我是单处罚金刑,并没有达到有期徒刑的标准。我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认真复习,笔试和面试都很优秀,但审核却没有通过。那一刻,我很绝望,哭了很久,觉得对不起爸妈。
有一次,我问孩子,长大了想从事什么职业,他说当警察。平时,我都刻意不给他买警车和军事玩具,就是怕他长大后热爱这些职业,却又因我的缘故而不能成功。我一直想,如果我死了,我的孩子报考军校、警察、公务员,是不是就不受影响了?2021年初,我的精神状态崩溃到了极点,甚至萌生了自杀的念头。我被诊断为重度焦虑症和中度抑郁症。我的生活处处受限,处处是歧视,生活举步维艰,不知道未来该何去何从。
人大代表、法学专家
呼应网友留言
出具含行政违法记录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
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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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该条规定可知,是否构成犯罪是适用刑法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关键。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犯罪一定违法,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二者的界限不能混淆。
然而,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将二者等同起来的情况令人忧虑。同时也引起了两会代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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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乱开、错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现象时有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说,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当前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几乎没有统一的法律执行规范情况下,导致基层派出所不开具、乱开具、错开具该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有的基层派出所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有的则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超越职权备注上“违法行为”;还有的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错误地记录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等。2021年12月31日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施行,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但仍不尽完善,对行政违法记录的查询及出具并未提及。对此,肖胜方拟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杜绝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将行政违法行为记录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的建议》。
肖胜方说,他收到许多来自全国各地的群众来信,述说基层派出所不恰当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之事。一位内蒙古某市的群众因2017年与人发生口角后受到行政处罚,2021年6月,其在向基层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该证明记录了他的行政违法行为,以致其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工作;一位江苏的群众称,十几年前因年少不懂事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虽然早就痛改前非、本分做人,但在向基层派出所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于求职时,派出所却以该行政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了其申请,致其生活陷入窘境。这些做法将“违法行为”与“犯罪”画上了等号,明显都是错误的。
肖胜方称,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错把“相对不起诉决定”列入犯罪记录范畴。相对不起诉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免于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之规定可知,经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公民即便有犯罪情节,但从法律上讲仍是无罪之身。
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会错误地将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作为犯罪看待,甚至还制定相关规范,要求将“相对不起诉”记录列入犯罪记录证明的范围。例如,《宁夏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等,均要求将“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作为犯罪记录,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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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民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缺少法律支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认为,公安机关将行政违法记录与犯罪记录混淆的情况,实际上涉及治安处罚记录、犯罪记录带来的不利后遗效应问题。从法律规范层面看,两者引发的不利后遗效应有明显区别。比如,像律师法、教师法等诸多法律都是对受过刑事处罚(且一般限定为故意犯罪)的人员予以资格方面的限制,而未对有治安处罚记录的人员的资格予以限制。
但从社会层面看,两者所引发的不利后遗效应,对当事人甚至其近亲属的就业、升学、入伍、政审、入党等方面的影响及社会歧视,却出现了趋同化倾向。很多用人单位对所录用人员背景的审查及要求,往往从要求无犯罪记录延伸到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致使很多有治安处罚记录的人员遭遇就业困境。
2016年8月3日,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其中也不包括出具“行政违法行为”的记录。刚刚施行的《通知》中,也未提及公安机关查询、出具带有违法行为的记录证明。
鉴此,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应禁止,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将“无犯罪记录证明”扩大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或者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注明行政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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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呆板冷冰
而应有温度
肖胜方指出,错开具、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容易引发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公安机关一旦错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容易导致公民失去入职、入党等宝贵机会。久而久之,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既不利于营造向上、向善的社会正能量,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规范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肖胜方建议公安部再细化《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厘清行政违法与犯罪的实质内涵,不应错把“行政违法”“免予起诉”当作“犯罪记录”。
彭新林在《立足现实构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一文中曾提出,要建立依申请人请求启动、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双轨并行的犯罪记录消灭模式,实现刑事裁判记录与非刑事裁判记录消灭的有序衔接。彭新林说,现在看来,还需要延伸到行政违法记录的消灭,构建统一的“违法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原文刊登于
2022年2月28日《人民政协报》
第6版民意周刊
作者丨人民政协报记者 徐艳红
编辑丨赵爽
审核丨毛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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