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真正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作者 | 吕红兵
全国政协委员
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上述表述,在社会上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家中引起强烈反响。其中“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的内容,也引发法律界人士密切关注、高度赞同。
我国的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性文件为平等对待国企民企提供了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权威法律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党的这一治国理政纲领性文件,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高级政治保障。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可以这样讲,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为“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提供了最基本法律遵循。
进一步提升执法和司法公信力 适时制定《民营企业法》
在行政执法方面,应该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注重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目前,有的地方政府推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重在治病救人,保企业家、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值得关注,并应在进一步完善后予以推广。
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而最高人民法院也从2014年以来陆续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非常系统与完善。关键在于,上述司法政策应得到全面、充分、到位、深入地贯彻落实。
应完善法律监督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司法机关并切实实施国家赔偿法,最大程度地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开展有关民营企业司法环境的专项检查,跟踪监督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可聘请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司法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司法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且对评估结果向全社会予以公布,以营造良好的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在立法方面,推进制定民营企业法是长远之计。
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习近平总书记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长子”已经有“企业国有资产法”来维护,“自己人”也应该有“民营企业法”来保障。
为此,建议推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法》。首先,将宪法、民法典以及二十大报告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法治化。同时,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将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制度上升至大法高度。更重要的是,要把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予以法律化。从而,真正发挥法治在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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