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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并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警民警亦非专业医生,只要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情形,即可当机处置,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医诊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
(2019)沪行申873号

再审申请人厉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以下简称航头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公安送医诊断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行终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厉某申请再审称,其有新证据(门诊病历、家属同意书)足以推翻原判决,强制送诊、强制住院是航头派出所完整的行政行为。事发时,其只是与其他储户发生口角,并无实施任何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航头派出所将厉某送南汇精神卫生中心诊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规定内容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根据在案证据,厉某于2017年11月26日下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鹤永路营业所办理业务时,与其他储户发生纠纷。航头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场处理,但此时厉某又与出警民警发生冲突,并伴有大声喊叫、情绪失控等异常行为表现。出警民警据此认定厉某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遂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送医诊断,并电话通知其家属,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公安机关并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警民警亦非专业医生,当事人只要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即可当机处置,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医诊断,不能苛责现场民警必须具有十足把握后才能实施送医行为,更不能以医疗诊断来推翻之前的送医诊断行为的合法性。故航头派出所将厉某送医诊断行为与法不悖,浦东公安分局收到厉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航头派出所所作送诊行为,并无不当。

厉某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要求,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综上所述,厉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厉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肖 宁
审判员  吴俊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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