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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茶陵县大垅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茶陵县大垅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湘政函〔2023〕146号
为保证茶陵县大垅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茶陵县大垅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项目,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茶陵县大垅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人口。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规定迁入的人口不享受水库移民待遇。
三、有关单位应埋设茶陵县大垅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界桩,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调查登记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茶陵县大垅水库工程建设,为其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确保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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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