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讲法说理丨民法典新规之继承(二)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讲法说理”直播室
本期主题 :民法典新规之继承(二)
上线律师 :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 陈姣律师
一、法律规定
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即按照以下的时间先后顺序:
被继承人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去世→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遗产
转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依照上述规定,转继承以下示意图来展示:
被继承人去世→分割遗产前继承人去世→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因此。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全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指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在继承人的指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试,因此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3)主体的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而不能是被子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父母、配偶)。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得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因于遗嘱生效时无继承能力而取得遗产继承权,也就不能取得指定其继承的遗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法中,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但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按遗嘱接受的遗产同样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第二部分 继承法解释编对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1、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2、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为原则;三种情况下可适当倾斜: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能力和条件抚养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酌情分得遗产权: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的遗产。
5、继承处理方式:协商为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法院起诉为辅。
“讲法说理直播室”视频号!
欢迎关注添加!
●襄阳市司法局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