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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养老反诈”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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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养老反诈”法律知识讲座
上线律师 :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王露律师
“养老反诈”法律知识讲座
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介绍
此次专项行动由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牵头,成立全国打击政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推进专项行动。
5月7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召开第2次主任会议暨全国专项行动推进会,通报各地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启动和宣传发动情况,分析专项行动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打击整治环节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推动全国专项行动依法有力有序开展。
5月23日上午,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召开。会议就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要求和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进行部署推进。
5月23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推进视频会精神,对襄阳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专项行动走深走实。襄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邹磊出席会议并讲话。院党组成员、其他院领导参加会议,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专项行动目标任务
1.打掉一批养老诈骗犯罪团伙。向养老诈骗犯罪发起强大攻势,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强大震慑,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2.解决一批养老领域涉诈问题。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老领域涉诈问题,整治规范一批养老领域经营不规范、存在诈骗苗头隐患的机构、企业,切实防控因养老诈骗引发的涉稳风险。
3.曝光一批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开展宣传教育,曝光一批涉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进一步形成养老诈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4. 建立一批维护老年人权益长效机制。 针对养老诈骗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专项行动积累的有益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管理制度,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打击整治成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以案释法
5月19日上午襄阳市襄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老年公寓”营销售卡为手段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同陈某(已判决)先后在襄阳市出资成立了某养生中心等四家单位,均未获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1年7月,胡某、陈某开始筹划营销“老年公寓”项目,聘请专人开始组建“老年公寓”营销团队,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售卡,主要模式为社会发行“老年公寓”金卡、钻石卡、至尊卡三种金额不同的订金卡,按卡额高低享受不同福利补贴,并承诺期满可退还本金。2013年7月,胡某、陈某开始筹划宣传发行同样具有还本付息功能的六种增值卡。经查证,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间,胡某伙同陈某通过某养生中心等四家单位,利用前述九种营销方式非法吸收4241名办卡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5亿余元。截至案发,尚有2812名办卡人共计本息2.6亿余元未予退还。
该案系“养老诈骗”类案件的典型代表,揭秘了某些养老诈骗的典型骗局,主要手段为“投资返利”,利用“老年公寓”项目方式吸引老年人办理订金卡,承诺“低投入,高回报”,最终往往血本无归。犯罪分子利用广大老年群体“需要关心”、“轻信他人”、反诈意识不强的特点,设计“代办社保”“保健品”“免费旅游”“以房养老”“投资返利”“中奖”等骗局并实施犯罪。
四、不法分子花样骗术介绍
2.讲座洗脑不法分子通过举办类似传销的洗脑讲座,用一些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去听,请“专家”讲授养生保健知识,有的还正儿八经地学习党的政策,再传授投资理财知识,最后推出他们的理财产品。
3.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电视、报纸、新媒体发布广告,在豪华酒店、重要景区开展活动,雇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高利诱惑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的神话,承诺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5.专业营销社会上有一些专门从事非法集资营销的团队,擅长各种各样诱骗老年人上当的套路,非法集资者常常会雇佣这些团队进行营销。
6.编造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会建造项目基地专门用于给投资者参观。
7.熟人做托非法集资者经常动员业务员通过亲戚朋友拉人入会得回扣和下线投资后有分成的手段,发展更多的老年人投资。
8.隐瞒风险不法分子常常大肆宣传“保本返利”“消费返利”等内容,有的还提供所谓的担保(实为关联公司担保),隐瞒其投资理财的风险。
五、养老诈骗的高发领域
2.投资养老项目等养老服务领域。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3.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开发房地产。
4.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5.老年旅游、艺术品经营。通过免费旅游的幌子吸引老年人参加游玩,后期以收取会费等为由行骗,还要求交一笔上次会费更大额的钱。后果是所谓的旅行社卷款逃之夭夭。
6.养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以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7.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诈和虚假宣传。以销售保健药品为幌子,租场地专门针对老年人授课,实施诈骗。通过免费赠送鸡蛋、水果等吸引前去听课。后果是当老人们成功洗脑后,骗子又骗他们去购买毫无用处的产品,以此一步步引老年人上钩。
8.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
六、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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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