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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民法典新规之继承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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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民法典新规之继承
 上线律师 :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 陈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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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已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第六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完善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对现有《继承法》的改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 是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

过去主要采取列举式,这次采取概括+排除式。列举式需要一项一项去定性什么样的财产是遗产,概括+排除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兜底条款中排除了一些不能继承的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哪些财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律依据《民法典》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法典>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共9项)  注意跟994条相区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3、承包经营权。《民法典》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4、 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使用的 宅基地 ,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国外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人格权虽不能继承,但是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继承)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人并没有采用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使用死者的姓名或肖像,也不会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而主要是以商业化形式、以谋利为目的使用死者的姓名和肖像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针对该法律问题,本案一审一方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商业化的使用国外知名明星A的姓名、肖像,侵害了其近亲属的精神和情感利益;另一方面认为,A作为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人士,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会产生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可由其近亲属继受和享有。


案例分析Analysis


【案情概要】


L系国外已故知名明星A之子,其认为苏州J公司经营的H餐厅的店名、餐厅内大堂、包厢、菜单、宣传单等多处未均许可使用了A的照片及姓名。同时,经公证发现J公司集团网站中存在多篇关于该餐厅的宣传文章。经公证发现涉案餐厅的微信公众号中存在多篇关于A的宣传文章,多处使用了A的照片,并搭配有H餐厅的介绍,故诉请J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J公司停止使用A的姓名,不得使用A的姓名命名餐厅,不得在餐厅内外、餐厅器具、餐厅宣传资料中使用A的姓名,向原告L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必要费用二十余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本案被侵权人身份及侵害客体的认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A已经去世,已不再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但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和情感关系,死者的姓名、肖像对于其近亲属会产生精神和经济上的特定利益。死者姓名、肖像的不当使用,会降低其社会评价。同时,因为死者生前具有的特定身份,其姓名、肖像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价值。姓名权和肖像权虽然作为人格权不能继承,但死者姓名、肖像因蕴含一定的商业价值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可以由其近亲属继受和享有,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A的近亲属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不仅侵害了原告对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也侵害了原告可享有的经济利益。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关于被告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A的姓虽然不具有单一的指向性,但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不仅用A的姓命名其店名,而且长期、大量的使用了A的照片,两者相互结合,可以认定被告所使用的店名即指向为A。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A的姓名和肖像,不仅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对其母亲的情感利益,而且直接损害了原告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的法律意义在于对死者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的更进一步的保护,体现了司法实践在面对民众权益保护的现实问题上的前瞻性和开创性。本案在司法判例上认为特定人士的姓名和肖像因使用中的经济价值可以有近亲属继受,区分了一般人格权中的人身性的部分和经济性的部分,有经济价值的部分可以参照适用继承的规则来确定权利人,并非是人格权涉及的所有权益都不能继承,这可能是以往司法判例中所未能表述的。在当时民法典未颁布实施,法律上并无针对性条文可适用的情况下,这也是面对人格权益保护所需,而采用的一种开创性尝试。

二是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民法典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类似民法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ENTER TITLE三是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新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何理解?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是在遗嘱形式方面有很大变化



对于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认为是有效的遗嘱方式。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形式:共6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四种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除口头遗嘱外都需要注明或者记录年月日。
见证人的资格:1140条——1、无、限人及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做见证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必留份:1141——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五是当有数份遗嘱时以哪个为准?

原来继承法虽然也有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会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遗嘱效力顺位——各种遗嘱效力同等,时间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在先的遗嘱。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六是在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过去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很好地规定,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这次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七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转继承

过去现实生活中也有转继承,但因为继承法没有写入转继承,致使现实生活中的转继承没有法律依据,这次把转继承写入,这一问题就解决了。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VS代位继承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因此。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全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在继承人的汉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试想,因此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3)主体的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接晚辈血亲,而不能是被子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我。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得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因于遗嘱生效时无继承能力而举取得遗产继承权,也就不能取得指定其继承的遗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法中,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但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按遗嘱接受的遗产同样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八是新增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



信托法》第8条明确遗嘱是信托设立形式之一,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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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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