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企业合规系列讲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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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企业合规系列讲座(二)
上线律师 :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王露律师
本期主要讲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一)什么是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二)襄阳市刑事合规改革工作开展情况介绍;(三)什么样的涉案企业可以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第二条 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是指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时,探索依法适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整改落实,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合规计划完成情况等因素,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不起诉或不判处实刑的宽缓刑事处罚制度。
本工作规范所称企业犯罪,是指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以及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或者为企业利益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类型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为企业利益实施的其他刑事犯罪。
本工作规范所称犯罪嫌疑人,是指对企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工作规范所称涉案企业,是指涉嫌犯罪的企业及犯罪嫌疑人所在的企业,包括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
本工作规范所称第三方监管委员会,是指市检察院、市工商联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建的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机构,由市工商联承担监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本工作规范所称第三方监管人,是指第三方监管委员会根据企业合规建设需要,从第三方监管人名录库中选任,供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和涉案企业选择确定的,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专业人员。
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标准、管理办法及工作机制,由第三方监管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襄阳市刑事合规改革工作开展情况介绍
1、襄阳市刑事合规工作开展进展
2021年10月底,经省检察院同意,襄阳检察机关正式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
2021年11月9日上午,襄阳市检察院梁莉检察长,主持召开企业合规案件研判会,扎实推进襄阳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她强调指出,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各基层院一把手要把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以求极致的工作态度办好每件案件,扩大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优法治保障。
2021年11月25日,襄阳市召开了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了《襄阳市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内容。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太晖等市领导出席会议。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梁莉同志在会上汇报了《市检察院关于<襄阳市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起草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襄阳市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12月1日上午,襄阳市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第三方监管机制工作会议在市检察院召开。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市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勇同志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领导小组副组长梁莉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市委政法委等17家成员单位的领导出席会议。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君同志主持会议。
会议认真讨论了《襄阳市政法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办案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制度文件。
2022年1月4日上午,襄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聘任仪式暨培训会议在市检察院召开。襄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梁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李君,市工商联主席许俐,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礼奎,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东,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董家顺,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韩江涛等领导出席会议,并为受聘人员颁发聘任证书。“此次会议,标志着全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正式履职的开始。”
2、刑事合规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10月下旬,襄阳市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工作,截至2022年3月,全市两级院已办理企业合规案件17件,其中合规监管模式5件,2件已进入验收程序;检察建议模式12件。5起适用合规监管模式的企业均为规模大、经营状况好、社会贡献度高的企业。
2022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回天新材董事长章锋在接受最高检采访时,表示“企业合规改革必将激发活力创新力”。
(三)什么样的涉案企业可以适用企业合规制度
1、《襄阳市政法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办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五条【合规考察模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根据本工作规范适用企业合规制度,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监管考察: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案企业、个人自愿认罪认罚;
(三)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考察的基本条件;
(四)涉案企业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
有被害人的案件适用企业合规制度,除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案企业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涉案企业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涉嫌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案件,涉案企业还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环境资源修复相关资金或恢复原状。其他给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刑事犯罪,除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案企业还应当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六条【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企业合规制度: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
(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实施犯罪的,或者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个人盗用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案企业不接受合规监管考察的;
(五)无法挽回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不适宜适用的情形。
2、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适用条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的涉企犯罪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涉案企业、个人自愿认罪认罚;
(三)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考察的基本条件;
(四)涉案企业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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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