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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同案不同判”现象分析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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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同案不同判”现象分析 
 上线律师 :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刘新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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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上讲,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所以,从更严谨意义上讲,“同案不同判”应表述为“类似案件不类似处理”,即:办案机关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因为今天不是学术讨论,为表述方便,我们姑且还是采用“同案不同判”这个表述。


一、“同案不同判”何时成为一种现象?


先说几个案例,相信很多人都有印象。
1、许霆案与何鹏案。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只被扣1元。之后,许霆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2008年,法院最终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此前的2001年3月2日,云南的何鹏在ATM机上查询余额时发现卡面余额有百万元之多,遂于当晚和次日分215次取款429700元。2002年,云南省高级法院以盗窃罪判何鹏无期徒刑。许多人都认为两案是比较典型的“同案”--同是针对ATM机,同是 恶意透支,同构成盗窃罪,同是数额巨大,甚至一审都同被判处无期,然而其最终判决结果的差别是“极其巨大”的——一个被从无期改判为五年,一个被继续维持无期。
2、孙伟铭案与王卫斌案。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8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该案案情近似的河南三门峡王卫斌案,王卫斌因醉酒驾车致6死7伤,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早些来,随着网络传媒特别是自媒体的兴起,类似热点案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每个人都在对案件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评判,这是一个全民法官时代。人们逐渐发现,类似这种情况越来越多。案情很相似,裁决结果为何反差如此大?



二、大数据背景下“同案不同判”的体验感更强


201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目前该网公开的法律文书已过亿。如此大的数据量,可以为当下正在发生的诉讼提供参考。研究大量先案样本、发现其中规律,逐渐成为预判裁决结果的有效手段。但是,诸多的案例放在一起,容易形成比较,个案裁判差异就体现出来了。
比如,一个人盗窃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按照“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下”的标准,看不出有什么问题。但他发现另外一个案件有人盗窃了3只判了半年,其他案情相似。这个时候他可能就会产生疑问,为何盗窃金额更低的反而量刑更重?我们按照一定的关键词检索1000个案例放在一起比较,按照高矮顺序对案件做一个排列,只要这个样本足够大,我们就不难发现裁判不均衡的 影子。刑事案件体现在量刑不均衡,民事案件裁判差异就更明显了,几乎涉及方方面面,对于很多问题都有不同的裁判思路,同样案情可能处理思路有两种、三种甚至更多。

三、司法实务中有哪些令人困惑的“同案不同判”?


1、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先后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例如某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二审以一审没有采信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仍然坚持原来观点。重审后的二审,裁判结果为维持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否定生效法律文书是对的)。同一承办法官,同一合议庭,就同一案件,前后两次裁判理由相互冲突。
2、不同法院就同一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例如外省某一林权纠纷案,两人承包的林地相邻,为争一块地的权属产生纠纷。原告按照民事案件起诉,A县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行政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又按照行政案件起诉,B县法院认定该案属于民事案件,又驳回了原告起诉。原告感觉走投无路,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行政案件、原裁定错误,遂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再审后,被告也不服,坚信省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他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类似案件中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省法院的裁判不能与最高法院相冲突。笔者检索了该省法院和最高院的判例,发现法院 对该问题并未形成唯一确定的结论,正反两种观点的裁判案例都可以在案例库中找到。
3、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就同一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例如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对诸多业主要求某开发商协助办证的诉讼请求,该法院有多种裁决结果,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不支持的是法院认为不具备办证条件。有一位业主起诉后,法官明确告知这个房屋有查封、不能判决过户,后来该业主撤回办证的诉求。过了一段时间,该业主又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在审理后即支持了业主的诉求,目前该业主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曾经有一起人身损害案件,法官向原告表示,他认为第二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互相说服不了对方。该原告选择撤诉后,换到另一法院起诉,另一法院最终判 决认定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为什么会同案不同判?


主观因素是一方面,今天主要分析客观因素。
1、成文法特点。成文法很难避免一刀切的僵化缺陷。刑法有很多以数额确定刑期档次的罪名。比如,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盗窃罪的,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河南省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界限是40万元。如果两人同为盗窃,一人是盗窃40万,一人盗窃399999元,盗窃金额只相差一元,这种差距相当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量刑上差距很大。盗窃40万元最好的结果是10年,但是盗窃399999元弹性空间就很大,实践中一般不会顶格判。1元的差距,很可能是好几年的刑期差距。
2、法律内在的价值冲突。民事法律一方面强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强调对契约的有限干预。比如合同违约金问题,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认为应当绝对尊重合同约定、坚守契约精神,一种认为可以参照损失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民法典出台前的合同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为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3倍。曾经有一个案件,合同约定了数千万元违约金,但法院最终认定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将违约金调整为零。上述两种观点,对应的都有法律规定,很难说谁对谁错。
3、立法体制因素。比如前述林权争议,按照早年林业部的规定,林权争议要按照行政案件处理(首先由争议所在地的政府确权),但是按照民事法律(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都可以是法律渊源、裁判依据。各个部门各自有其视角,从各自角度理解都有其道理,但是集中在一个案件上可能会发生冲突。
4、法律时常纠结和摇摆。比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18年在认定上作了180度的转弯(尽管在条文表述和法理上似乎没有变动),以前大部分案件可能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出台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大减少。很多案件就发生在2018年前后,当事人若从后往前看,这种反差感会很强烈。再比如民间借贷利率的调整。最高法在2015年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时隔五年利率标准大幅度下调。法律的频繁变动常常不为普通人所关注,但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迥异处理却是感受深刻。
5、裁判者负责的压力机制。如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拿着该法院其他法官的判例,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诉求,但该法官表示,他认为在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判决办证是错误的,即使是有胜诉先例,他也不能眼睁睁跟着错下去。不要说每位,至少是很多法官有自己的理念、看待问题的价值立场和裁判倾向性观点,人通过对自己的观点更有信心。在当前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机制下,法官对案件质量终生负责,会更加慎重的依据本心审理案件,而不为其他因素所左右。

五、为什么“同案不同判”不被接受?


一是公众不接受。我们的文化传统,以及普法宣传,法学教育,大多数情况下给人的印象是,法律是一个确定的答案。对同样事实,不同的裁判结果,社会公众很难理解其合理性。特别是诉讼当事人,限于立场,通常只愿意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考虑问题,越是挖掘有利点,就越是觉得自己有道理、对方没道理。即使是案例检索,行为人通常愿意按照有利己方的关键词检索,检索的案例更多是判己方观点胜诉的案例,这种单方思维又进一步强化自己的信心。总之,法律实质上是一种不思考就很难理解的文化现象,需要相当的理性精神和逻辑思维,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有些人上访、申诉多年不罢休,原因也就在此。
二是律师也不理解。诉讼结果越不确定,诉讼参与人就越焦虑,“风箱中的老鼠”实验很好说明了这种焦虑感。老鼠按开关,有时候被电击,有时候又不被电击。老鼠被这种毫无规律的状态搞得焦头烂额。另外,不同审级、不同法官的不同裁判观点,导致案件如同翻烙饼,这种不确定性让人充满希望,又不断失望,一审、二审、再审,长达数年诉讼,冤屈感强又不愿罢休。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如同坐过山车,时而欣喜、时而悲伤,意外常常来的太突然。长期处在这种焦虑当中,非常考验个体心理素质。我们常常看到律师回答咨询时,往往表述不够肯定、对肯定答案附加很多前提等等,原因也就在此。
三是法官更郁闷。比如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一审认定原告无起诉资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上诉后二审认为原告有起诉资格、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后来,一审法院判决后进入二审,二审又认为原告无起诉资格、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这个案件,二审前后观点不一致,反复否定一审,一审是左也不是、右也不是,让一审法官无所适从、很是困惑。总之,“同案不同判”容易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基动摇、让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蒙羞、极大伤害社会大众的感情,使民意受挫。

六、人民法院规范同案同判工作的具体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频繁出台相关司法政策,规范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等多个规范性司法文件,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各单项工作的角度对统一法律适用、裁量权行使进行了规范。另外,通过公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规定下级法院参照适用,也是促进同案同判的有力举措。下面,我和大家分享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从总体上对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内容作了规定,从统一法律适用角度重申了案件办理、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案例的基本要求,确保司法解释和案例的规范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明确了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的制作规范,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促进“类案同判”。三是进一步补充明确了各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同时建立健全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为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业务咨询。四是创新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通过审判委员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等形式,提高裁判规则指引的及时性、便捷性。五是明确建设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案例数据库的要求,提升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的科技应用水平,解决实践中法官检索到无效类案信息过多、难以总结归纳参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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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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