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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民法典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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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民法典之善意取得
上线律师 :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周苇律师
一、概念及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三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4条至20条。
二、立法目的
善意取得的前提:无权处分;不动产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的权利外观。
三、法律效果
债法效果:所有权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善意取得适用范围及特点
2.适用范围的例外:盗脏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3.善意取得属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系原始取得。
为便于理解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先举例。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且无任何关联关系的丙,丙以市场价购买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了不动产登记证。乙知道后,诉请法院要回该房屋,法院以丙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由被驳回。
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发生权属登记错误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结合案例分析:甲乙共有房屋,但仅登记在了甲名下(符合构成要件1);本应夫妻共同所有,但甲谎称自己所有,以自己名义出卖整套房屋(符合构成要件2);不知情的丙以市场价购买(符合构成要件3、4);办理了过户手续并领取了不动产登记证(符合构成要件5)。因此,丙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Ø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发生权属登记错误1)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已经《民法典》第229条至231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尚未办理登记,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的;4)因其他与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Ø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1)无权处分;2)权利外观,即实施无权处分者须为不动产登记上的登记名义人。
Ø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因权利外观的,受让人误以为让与人拥有处分权。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且受让人无重大过失。《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5条规定“恶意”的情形,不能善意取得。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登记簿上已经记载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受让时,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
Ø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合理价格”的判断,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Ø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未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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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