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讲法说理丨交通事故纠纷维权三十六计(四)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讲法说理”直播室




 本期主题 :交通事故纠纷维权三十六计(四)
 上线律师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孙曙光律师

点击欣赏精彩视频


01、交通事故私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确实私了在目前快节奏的生活中,极大的节省了各个当事人的时间,如何私了呢?


第一,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


第三,双方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


第四,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02、哪些交通事故不宜私了?


答:比如:发生死亡事故,比如吸毒酒驾无证,比如无证驾驶,比如逃逸的等,这些情况我们建议不要私了,否则涉嫌违法。


03、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必须接受吗?


张先生驾驶私家车从事滴滴打车。某日,张先生在送客人的途中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交警遂在对现场进行勘查之后进行了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张先生认为该协议对自己不公平,拒不执行协议。试问,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必须接受吗?

答: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赔偿调解必须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事故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调解。

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调解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也就是说,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双方在调解中仍然没有达成协议或是在达成协议后反悔,拒不执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既无权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执行,也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论。因此,针对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当事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道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享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4、经过交警调解,是不是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赵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某日,赵某驾驶汽车去送快递,在途中与一辆高尔夫汽车发生刷蹭。由于双方没有人员伤亡,遂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由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赵某准备向法院起诉。那么,类似此种已经经过交警调解的争议,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不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以及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5、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样选择法院打交通赔偿官司呢?


安徽的张先生驾驶汽车外出上海外滩旅游,在外滩与来自广州的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并在双方的请求下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随后,张先生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是在法院的选择上张先生犯了难。请问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样选择法院打交通赔偿官司?


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但即使针对同一案件,适用同一法律,选择不同地区的法院起诉也会有不同的诉讼结果。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计算: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上述四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选择管辖地带来的地域鉴别会直接导致赂偿标雅的差别,而交通事做损害暗偿诉讼的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所以,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获取更高赔偿和节约诉讼成本两方面出发,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以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额度。

06、打交通赔偿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一般需要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证据。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资低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它影响到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赔偿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2、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请求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漫天要价,结果只会白白多交一部分诉讼费,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3、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只有把各种证据都搜集起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0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8、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罚更重。那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如何处罚呢?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9醉酒的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达到这个标准的,即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答:还有一点强调的是,如果饮酒或者醉酒撞死了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0、喝酒了不开成,构不构成犯罪?


答:给大家讲解一个真实案例。喝酒不开车也被判刑?怎么回事?

2022年7月14日,云南省玉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员及车主共同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龙某、赵某在玉屏县现代城吃晚饭时饮酒,酒后赵某明知龙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贵D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由龙某驾驶,龙某驾驶该车行至玉屏县平溪镇文水路处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贵D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央分界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鉴定,从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81mg/100ml;从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5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为被害人支付车辆维修费,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龙某、赵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赵某在明知龙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交由龙某驾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被告人赵某饮酒后在明知龙某也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给龙某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该行为是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坚决不酒后驾车,不将车辆交给已饮酒人员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交通出行环境。


11、对于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牌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最近,蒋某的驾驶证已经被扣满12分。为了避免继续扣分,剥决定用白纸遮住车牌上路行驶。请问,针对故意遮挡、污损者对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邂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明确规定,依照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显在实践中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在一些地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在有些地方,一些用于结婚的车队中机动车号牌往往被人用一些吉利祝福的词语故意遮挡住等。


这些严重地破坏了机动车的管理秩序,对这些行为应依照本法第90条的定予以处罚,即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应当注意是,这里处罚的只能是故意行为,由于过失造成遮挡、污损机动牌的行为,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1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不久前,沈某为自己的轿车申请了一个号牌。沈某突发奇想,认为自己可以对照真号牌伪造一个假号牌。那么,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验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不能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子以收气,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吕某的朋友姜某想借他的新买的宝马X5一用。吕某明知道姜某的驾驶证被吊销了,但碍于面子,仍然同意把车借给姜某使用。请问,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青扣的人员驾驶,存在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为人应当承担服的法律责任。“交由”包括以出借、出租等多种方式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情形。该行为的主观形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上要求行为人在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时,应当查明其是否特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未经查明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弯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即可构成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当然,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欺骗,使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则不构成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如果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但此人并没有驾驶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不构成上述违法行为。因此,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前是条件,是取得该机动车的人构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口的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的i奥校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机构按应当根据违法欣慰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


1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两天前,张某驾驶者自己的轿车前往学校接儿子放学,途中,张某不小心撞伤了一名路人,索性伤势并不严重,但为了避免麻烦,张某仓皇逃跑,那么造成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以上述行为的主体是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


“逃逸”行为,是指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行为人之所以逃逸,主要是行为人通常有主观过错,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有定责任。不过,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原因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有逃逸行为,即可构成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所谓“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不构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主要是指不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犯罪。根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是:(1)虽造成交通事故,但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没有主观过错的;(2)行为人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主观过错,但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和逃逸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本条规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幅度是人民币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5、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邱某和黄某是同事关系,几天前,邱某邀请王某搭乘自己的轿车上下班,但是,在邱某开车过程中,黄某曾多次强迫邱某闯红灯,最后导致邱某把路人甲装成轻微伤。请问,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之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乘车人等。如车驾驶人的雇主、上级领导、乘客、托运人等。“强迫”是指行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及其他强迫手段,强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酸全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有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动车”,是指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表现形多种多样,如超载行驶、超限行驶、超速行驶、酒后开车、不按规则暖让等。“造成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应当注意,违法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三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强迫行是因,机动车驾驶人违规行驶是果;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是因,造戴交通事故是果。


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强迫”行为,但机动籍驶人并没有服从,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并不构成本条1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尽管机动车驾驶人在行为人的强迫下违规驾潮动车,但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验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联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6、最后,跟大家分享下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答: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讲法说理丨民营企业犯罪与合规漏洞的因果关系

请注意!今天正式开通!

讲法说理丨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讲法说理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