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说理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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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上线律师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王鑫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日
马上要到3月15日,315是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密切关联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今年,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职业打假人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
目前49条修改了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职业打假到底是不是合法,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职业打假人纯粹是为了赚钱,商家给钱,他们就闭嘴,假货越多他们赚的钱越多,他们希望假货越多越好,他们打假,不会告诉群众也不希望群众知道哪里有假货怎么识别和预防假货。
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定位?2014年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一不小心可能就成了敲诈勒索罪等等违反犯罪行为了。
捆绑销售:一次性餐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同时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此处规定的视为保管的情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到购物中心、饭店、宾馆等场所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二是需要将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场所。购物中心、饭店、宾馆等对于存放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往往都设置了专门的停车场、寄存柜等设施,只有将车停放在其指定的停车场,或者将物品寄存在其指定的寄存柜中,才能构成保管合同。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很多新型法律关系产生,这些关系是否可以适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已经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
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