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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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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上线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陈玉芳律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定义
是一部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二、立法沿革、主要内容
1、立法沿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制定,2005年对该法作了重大修改,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2022年10月3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通过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是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作出更全面系统的规定。
2、主要内容
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
三、案例说法
案例一:家暴
张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结婚3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经济、婆媳、子女教育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某对黄某不仅辱骂,稍不顺心还对黄某拳打脚踢,黄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并离开张某的家。张某经过跟踪,发现黄某搬回娘家,对黄某进行威胁,骚扰,恐吓,让黄某回家并撤回起诉,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将杀了黄某及黄某家人。黄某的身心受到了巨大伤害。
离婚诉讼中的黄某该怎么办?
黄某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最终法院认为黄某的申请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二十七条的规定,签发了人身保护令。裁定:一禁止张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黄某及黄某家人;三、禁止张某以各种方式威胁、恐吓黄某及黄某家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
概念解释:
1、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强制措施,即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漫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这一修订首次将婚恋关系终止后妇女被纠缠、骚扰的情况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弥补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适用空白。为妇女免受亲密关系者实施的人身侵害提供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保护,更加完善,最大限度有效减少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发生。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一个亮点:扩大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案例二:生育权
2020年,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生育障碍问题,在医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并同医院签订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后因女方身体原因暂不适胚胎移植手术,医院对符合冷冻的4枚胎进行冷冻保存。2021年,男方因为意外死亡,虽然男方死亡,但是女方仍然想继续给老公生一个孩子,于是请求医院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回复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你们觉得医院该不该为女方实施胚胎移植呢?
法院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但结合本案案情,本案中的女方不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单身妇女是指未有配偶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本案女方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妇女,与上述规定有本质区别。且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受精完成的胚胎移植,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女方要求医院继续履行,既是为了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和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不违背公序良俗。医院就当继续为女方移植胚胎手术。
法院的判决结果保护了丧偶妇女的生育权。
最高院对此类案件涉及的问题各方面还存在较大争议,但该案子已经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较为谨慎地对该类案件时行行了裁判,既解决了当事人的诉求,也为相关问题的继续探索预留了空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社会热点问题:1、双方培育的胚胎因感情破裂男方单方要求医院毁损?2、男方意外死亡,女方选择打掉孩子?3、生育登记不需要结婚登记?
争方焦大,很多人认为喷是国家倡导不结婚生孩子,保护私生子。最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二个亮点:生育决定权专属于女方。
案例三:就业性别岐视
魏女士,持中式烹调师的高级证书,2020年因疫情打算回老家工作,可是在应聘本地一家酒店后,酒店称已经招满人。可是不久,魏女士发现该酒店发布了相同岗位的招聘广告,且明确要求应聘者为“男性”。魏女士再次去应聘,被酒店告知酒店的厨房不要女性,就算有证件也不行。
魏女士如何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爱岐视,妇女享有和男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该酒店对魏女士构成了就业岐视,给魏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酒店对魏女士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2000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四十三条采用了列举式就业性别歧视,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识别和处罚标准,对于立法、司法及执法且有普遍指导意义。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三个亮点: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不受限制
案例四: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孟某和李某系一对80后夫妻,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前需要当事人自己找证据,没有掌握财产的一方会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离婚实务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常常为家事审判的难点和重点,多数夫妻中的女方因为照顾家庭,或者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家里面的财产不关注,财产有多少,财产在哪里有可能都不清楚,还有的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开居住。那在离婚过程中,容易发生控制财产的一方会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该条的实行,不仅有利于保护婚姻中不管财产的女方,也有利于法院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还有助于提高审判 效率,减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体现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故意隐匿不予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务的,法院将按1092条规定,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四个亮点:保障妇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其他亮点
比如女性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被降工资的,单位最高将面临5万元罚款;比如拓宽性骚扰的维权渠道;比如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现可能侵犯女性的违法犯罪而不上报的住宿经营者将被处罚;比如媒体有义务客观报道涉妇女事件。比如网暴,杭州女子取快递确被网暴为少妇出轨快递小哥,在新闻报道时不能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比如发现拐卖妇女的情形,单位不主动报告的主管人员将被处分。
这些亮点充分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不再是单独的某个女性个人的问题,而是全社会都应该关切的问题。换句话说,以前当有人侵犯女性权利时,通常只需要对受害者本人做出赔偿。但现在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即使侵权人给予了受害者赔偿,甚至是获得了受害者的原谅,但对侵权人的法律惩罚仍然继续,对漠视侵权的行为人也将给予惩处,让他们付出更大的代价,因为他们侵犯的不再仅仅是某一个女性的合法权益,而是整个社会对女性权利的保障。
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