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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家长如何正确应对和处理涉儿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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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家长如何正确应对和处理涉儿童法律纠纷
上线律师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姚源远律师
1、儿童的定义
14岁以下说医学界将儿童规定为14岁以下作为医学观察年龄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儿童法律纠纷
按照涉及主体分类儿童与成年人的纠纷儿童之间的纠纷
按照法律纠纷种类分类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纠纷
按照儿童发展领域分类《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儿童与健康儿童与安全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福利儿童与家庭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
孩子疑似遭遇性侵害如何应对与处理? 避免次生伤害1、一定不要责怪孩子,也不要表现的慌张甚至生气,否则会加重孩子内心的恐惧。2、耐心安抚孩子的情绪。不要让孩子反复回忆被侵害的过程,让孩子明确这不是他的错,不必要因此自责或自卑。3、在一段时间内,应当一直陪伴孩子,给与更多的关心和爱护。4、注意孩子的隐私保护,避免或减少外界舆论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
报警处理应知事项(三不要一立刻)不要马上给孩子洗澡,会导致鉴定依据的检材灭失不要清洗孩子内衣裤,会导致物证灭失;不要和侵害人妥协,不但违背了伦理道德、和法定监护人职责,还有可能构成犯罪;立刻报警,相信法律,发现的第一时间就报警,尽早固定发案时间和证据。
在收集证据之后,及时带孩子前往正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受到伤害后,孩子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心理阴影。家长需要随时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及时进行安慰和疏导。当发现自己无法帮助孩子时可以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如果遇到某些困难是家长一己之力无法解决的,在保护孩子隐私的前提下, 可以向检察院、妇联或者媒体寻求帮助。
孩子疑似遭遇校园欺凌如何应对与处理?
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 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
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的特征
硬暴力易识别,软暴力难识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调查协会关于“校园霸凌”的公众认知数据调查报 告表明:在公众认知中 “拳打脚踢扇耳光”、“威胁恐吓”、“下跪扒衣“等典型“硬暴力”行为,被认定为霸凌行为的比例超过85%(“拳打脚踢扇耳光”的认定比例最高,达到91.9%)。“孤立排挤”、“讽刺挖苦”、“恶作剧捉弄”、“散布谣言”这四类软暴力属性的行为,被认知为霸凌行为的比例就只有50%左右的。
行为实施者认为自己的做法不属于欺凌,但受害者认为受伤害,旁观者认知难以统一。主观上应以“受害者视角”认定行为是否存在;客观上再结合“针对性”、“反复性”两个标准,来判断是否有欺凌行为。
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的应对与做法
前期预防与发现定期向老师询问孩子的在校情况,获取孩子的更多信息外,客观上也会让老师多关注孩子的变化。家长自己要表现的关心孩子,才能让老师多关注孩子。加入家长群,与其他家长保持沟通,互相交流孩子的情况。随着年龄增大,孩子往往开始不愿意跟家长说自己的事,但愿意说点其他同学的情况,可以通过信息拼凑获取信息。最重要的还是要告诉孩子遭受欺凌以后及时说出来,不要责怪孩 子。告诉老师固然是常规选项,但更重要的是及时告诉对方家长。切忌在班级群或家长群里,公开质问老师和对方家长。
事发后与欺凌者沟通(最好让老师来做,老师如果有自己的方法,也可以家长自己做)欺凌的本质是对人不对事,换句话说,孩子受到欺凌,是某个孩子或者多个孩子对你的孩子持有负面看法并实施。仅就单一欺凌事件本身去评判对错、实施惩罚,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让孩子遭遇更强烈的报复。向双方了解事情到底因何而起、有什么影响,尽量让双方自己解决无论问话者是老师还是家长,态度都不宜过于强硬。最终的目的, 是要搞清事情发生的真实原因,并让当事人自己直面问题并说出想法,对症下药。如果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及时报警。
这一套应对与做法也适用于儿童之间的一般纠纷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应对与处理?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即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内出现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案件,此类事件中学生受伤、家校受累,既是学生家长的忧心事,也是学校管理的烦心事,处理结果极易影响到学生正常学业也影响到校园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应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但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确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可以免除责任。这在法律上叫做过错推定。一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监护人要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年龄比较小、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足够的识别能力,所以很难对于遭受损害的原因和过程进行举证;二是因为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督促教育机构采取更为完善的安全措施来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后,仍然应当由受害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教育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证明教育机构的过错,则将免除教育机构的责任。显然,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对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要轻。
孩子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如何应对与处理?
举例:孩子高空抛物致他人人身损害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应对与处理主动带领孩子倒签并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 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告知孩子高空抛物的危害并进行管教。做好物理防护措施,不给孩子抛物机会。
孩子凃划他人车辆致他人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对与处理主动带领孩子倒签并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 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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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