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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出差喝酒回宾馆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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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出差喝酒回宾馆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上线律师 :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明鑫律师
应建宇系淄博市高压开关公司职工。2014年3月19日,应建宇等四名同事受公司指派到潍坊市某公司洽谈业务,当晚吃饭饮酒后,21时左右在回宾馆上楼梯时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硬膜下血肿等。
应建宇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认为应建宇系醉酒导致摔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应建宇申请行政复议后,淄博市人民政府维持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应建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
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历经7个法律程序,淄博市人社局终于在2019年4月17日作出认定第三人应建宇为工伤的决定书。但是,高压开关公司依然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Q:这个案件前后持续了这么长时间,争议焦点是什么?
Q:人社局最初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首先,人社局认为应建宇一行四人当天下午17时左右前往菜馆用餐,期间应建宇饮用较多的白酒。之后一行四人返回朝阳宾馆,应建宇在朝阳宾馆上楼梯时不慎摔倒,后被同事扶进房间,并出现呕吐、久卧不起,夜间言语表达语无伦次等现象,这是明显的醉酒症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醉酒属于“排除工伤”的情形。
另外,应建宇是私自喝醉酒自行摔伤,其喝酒既不是领导安排,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招待客户(同事聚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Q:高压开关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一审、二审、再审的理由也是这个吗?
不仅这些,还有一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Q:也就是说,出差喝酒后回宾馆摔伤是否是“因工作原因”?
Q:法院最终支持了工伤认定,理由是什么?
关于是否醉酒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醉酒”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本案中,人社局认定应建宇醉酒的依据是证人证言,即关于应建宇饮酒后站立不稳、呕吐等表现只是在场人员的主观的感觉和判断,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以此认定应建宇在事故发生是系醉酒状态。
关于摔倒是否是工作原因的问题:首先,因工外出的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实施单位交办工作任务所需的整个期间,既包括完成单位交办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出差到外地日常生活、休息所涉及的时间;其次,因工外出的工作场所既包括职工从事工作任务的地点,也包括日常生活、休息的地点;最后,因工外出的工作原因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的原因,也包括为了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生理需要,如住宿、就餐等原因。本案中,应建宇系在晚餐后回宾馆休息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其用餐后回宾馆休息的过程应当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必要的生活所需,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高压开关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及人社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虽然能证明应建宇在摔倒前曾饮酒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应建宇摔倒时处于醉酒状态以及摔倒与醉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Q:为什么要认定“醉酒”与“摔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现实生活中,摔倒受伤是很常见的意外,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地滑、不小心等等,这与喝酒与否并没有必然联系——不喝酒就一定不会意外摔伤吗?谁都不能保证。既然如此,那怎么证明“摔伤就是喝酒导致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这是用人单位高压开关公司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建宇系醉酒摔倒的主张不能成立。
Q:高压开关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都比较明确,如果不是涉及到因果关系判定,我可能也会认为不属于工伤。
司法实务是综合案件证据、举证责任、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等多种进行综合判定的过错,不是简单地讲法律规范生搬硬套。
“因果关系判定”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中都会涉及,司法实务中比较普遍,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也是本案为什么争议如此之大,持续时间如此之长的原因所在。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不进行因果关系判定或是将因果关系判定的举证责任归责于当事人应建宇,而简单以醉酒与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那不仅不符合我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和事务的客观规律,也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谁都不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无辜的受害者),更不符合工伤保险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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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时间:每周一、周三、周五19:05—20:00 播出频率:FM104襄阳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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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