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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发展的创新,何为社会企业?| 第一期

小志 志康助残工程
2024-08-23



 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创新组织形式,其具备市场机制下资产增值的优势,且其具备利润不分红只用于公益性目标的特点,并能同时为残疾人提供工资收入与服务,此三方面契合公益慈善创新方向。因此,社会企业可以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规模与质量提升,是下一阶段公益慈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创新发展的重点,有助于形成残疾人就业的新机制。接下来,本文先将理清社会企业的概念,多方的定义,一起深入探讨吧。

     社会企业的概念
“社会企业”概念最早是从199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解决工人的就业问题延伸而来,OECD将其定义为“任何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私人活动”,指出“它依据的是企业战略,但其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而且它具有一种为社会排挤和失业问题带来创新性解决办法的能力”。
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极具活力和自主性的创新型组织,既可以弥补传统公益慈善组织和政府治理的不足,以更加独立的方式获得利润资源和传递高质量服务;又可以避免市场失灵的弊端,积极引入政府治理力量和慈善公益力量。
目前学界关于社会企业的定义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企业是社会目标实现下的一种市场机制创新形式,其强调的重点在于“社会性目标”。英国社会企业联盟(SEUK)将社会企业精炼描述为:“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香港地区则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一盘以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生意,“社会企业所得利润主要用于再投资本身业务,以达到既定社会目的,而非分派给股东”。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社会企业是市场机制创新下的一种社会目标实现形式,其强调的重点在于“市场化创新”。美国社会企业家研究院创始人波什认为,投资社会企业需要同时实现2~3种基本目标,即财务回报、社会回报以及环境影响,将社会企业的财务回报放在首位。整体而言,美国的社会企业更加强调市场机制的创新而反对政府的政策补贴。从以上关于社会企业的两点分歧来看,对于社会企业的本质究竟是企业还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迄今为止人们并未达成一致。
第三种观点是目前众多学者较为认可的解释思路,将社会企业笼统定义为社会目标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体,或者认为社会企业兼具市场、政府和社会的三重属性。在这种思路下,社会企业是介于传统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融合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混合型组织。并且社会企业的存续与发展受到政府释放的资源和空间、自身的公益使命以及所处的商业市场的三重影响。
相应地,在国内残疾人就业研究领域,关于社会企业的概念解释与内涵界定更倾向于采取混合型价值取向,即认为残疾人就业社会企业兼具公益、盈利和治理目标,寻求一种社会价值、市场价值和政府价值三重维度混合的状态。残疾人就业社会企业是“一种介于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间、旨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创新性解决办法、运用商业化运营手段进行残疾人就业服务创新的整合类社会组织。”残疾人就业社会企业中包含政府、市场与公益三重制度逻辑,作为核心制度逻辑的公益逻辑分别与政府逻辑、市场逻辑存在不同程度的契合与冲突。除此之外,学界也重点探讨了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工作机会和促进社会融合的“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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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社会企业以及残疾人就业社会企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第一,学者对社会企业定义关注的重点在于社会企业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而对社会企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基础的关注则处于从属地位。第二,学者大多笼统地对社会企业的属性同一而论,并没有明确强调社会企业不同属性之间的主次或者互动关系。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企业作为一种公益创新模式,社会价值应是其首要目标和基本底色,若模糊各属性之间的主次关系,在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出现内部冲突时,容易出现社会企业发展方向的“使命漂移”。第三,学者对社会企业关注的重点多集中在市场的盈利属性与政府的治理属性,较少从公益慈善为主导的这一角度展开探讨。

通过借鉴并补充已有研究的概念,从公益慈善创新的角度出发,将残疾人就业社会企业定义为:由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力量主导,通过吸纳企业市场要素与政府治理要素以实现社会目标,为残疾人提供创新性就业服务的一种公益慈善性质的非营利组织。当然,这一概念界定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建构,在现实社会中未必找得到完全符合定义的对象,而是更多将社会企业作为一种分析公益慈善创新的可能方向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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