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联盟是不是传销犯罪,主要看三点!出事,真与禁止“挖矿”的政策无关,也与FIL币的生产机制无关,而是涉嫌传销;营销要合法
1、作为投资者:除了要了解行业的基本专业知识外,更要懂得你所投资的公司运作模式是否合法。
2、作为从业人员:进入公司后,如果发现其运作模式不合法,也要及时退出,以防被牵涉,千万不要沉迷其中或自我麻醉。
3、作为公司:在设计营销模式时,一定要请专业的人员进行合法的评估。以防碰雷。
不管任何人,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一点:凡是走模式的,都有风险。而且,作为公司经营而言,凡是走模式的,都不会长久。虽然短期会出现可观的收益。
相反,凡是能做长久的公司,都不用走模式,也不会去走模式。共勉!
一、 广强涉传犯罪辩护:星际联盟是不是传销犯罪,主要看三点!
文章提到:
“矿圈”以为国家为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禁止高耗能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而打着分布式存储,依靠硬盘挖矿,具有不耗能优势的FIL币,能够幸免躲过,但星际联盟的出事,让矿圈又不得不怀疑,无论是哪种“挖矿”,可能都无一幸免。
但星际联盟出事,真与禁止“挖矿”的政策无关,也与FIL币的生产机制无关,而是涉嫌传销。
基于目前案件还没有最终定性,以及星际联盟现有的模式,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型传销”,主要看以下三点:
1.星际联盟是否具有真实的IDC机房,以及算力是否超卖?
举个例子,如果IDC机房的矿机有300台,共有50万TB,但对外却用这300台实体矿机,在线上实际卖出200万TB,或者更多。
在星际联盟本身机房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对外却超容量出售,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会成为一个“虚值”,投资的用户,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FIL币收益,此时,星际联络出售的“矿机”、“算力”,就会成为“幌子”。
2.星际联盟是否将质押币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来源?
如果矿商将上述所说的部分质押币截留下来,作为加入会员的奖励来源,那么整个项目就会出现,后加入人的质押币成为前加入人的收益,或者前加入人的收益成为后加入人的返利,最终,当没有人加入时,资金链就会断裂,成为一个“击鼓传花”的“资金盘”。
3.星际联盟是否将投资人的质押币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
星际联盟,主要就是看,其收益是来源于销售“矿机”或者“算力”产生的增值,以及提供“挖矿”服务后,投资人产生的新的FIL币的分成收益,还是仅仅是投资人所质押的FIL币。
如果仅仅只有投资人的质押币,很可能就是“骗取财物”的传销犯罪。当然,这一事实,也可以通过链上追踪技术,核实所质押的资产是否退回予以呈现,如果质押币均已退回账户,则不存在“骗取财物”。
综上,星际联盟,仅仅是近些年来“矿机挖矿”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的冰山一角,而其涉嫌传销,绝不是因为国家禁止“挖矿”的政策,而是可能采用了传销的推广模式,至于最终是属于“经营型”性质的传销违法行为,还是“诈骗型”性质的传销犯罪行为,还需要从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与FIL币“挖矿”的机制结合起来,从是否具有真实的IDC机房,以及算力是否超卖;是否将质押币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来源;是否将投资人的质押币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三个方面判断。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htInd24Ta-6zT-uFNCUEg
二、广强涉传犯罪辩护:星际联盟能过得了这一关吗?
文章提到:
据悉,星际联盟组织所涉矿机和质押币价值之和超过50亿,因此其能否有惊无险的通过这一关,实在关乎“千万矿工,衣食所系”,本文认为,即使国家收紧对于虚拟货币的管控,也不应贸然跨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藩篱径行将星际联盟组织以传销犯罪处罚。
本文是作者依照现有能够搜集到的资料以及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所给出的分析,对于星际联盟组织的行为定性依然需要办案机关进一步获取相关事实信息才能给出准确的判断。但是无论事件情况为何,都应当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传销犯罪,不能根据社会管理政策的变化随意解读犯罪构成要件。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5XEApaMmQDTJnRPY4SQxsQ
三、广强涉传犯罪辩护:质押挖矿迷踪,星际联盟到底是哪种传销模式?
文章提到:
因此,这类案件中,除了查明相关会员数据,层级数据,数字货币总金额,还会查明相关动态收益和静态的的总金额,用于返利的数字货币钱包和质押存币相关归集地址之间的提币转币情况等等,由此为未来法院判定相关问题定性提供“弹药”,即提供证据和事实依据。
这类案件的另一个特点:
星际联盟属于一个知名FIL的矿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动态收益模式,一般会和fil项目方设置的挖矿静态收益模式不同,这类动态收益模式往往是挖矿项目方自己“创新”的设计,该案定性的关键,不在于其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打击挖矿的政策,而在于其挖矿的传销模式,到底是团队计酬式违法传销还是骗取财物的诈骗犯罪型传销。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2VCcan3gSdBD3VFgDYJxA
四、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络传销系列(三):虚拟货币矿机(挖矿)类传销案件中投资人权益保护之星际联盟
文章提到:
我们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是否涉嫌传销,应当考虑如下因素,这里我们做具体分析:
1、矿机是否真实、客观存在?
2、矿机托管方,是否将矿机真实入网?
3、矿机托管费,是否预留托管费,以及预留托管费的具体处理细节,是否用于“还旧”?
4、对于“质押币”的处置,是“保证金”模式,还是“借新还旧”模式?
5、在算力方面,托管方在客观的“挖矿”算力方面,是否有其他激励模式(“拉新升算力”“拉新返佣”等)?
6、是否存在“拉新”可以提前或加速解锁“质押币”?
7、矿机销售商或托管商是否有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考核依据,是否采取团队计酬模式,是否借助电报群等社交社区快速传播以吸引大量没有任何虚拟货币投资经验的人入场参与等?
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星际联盟有真实、客观的矿机存在,托管费没有用来“还旧”,质押金作为保证金并没有“借新还旧”,托管方在客观的“挖矿”算力方面,没有“拉新升算力”“拉新返佣”等其他激励模式,矿机销售商或托管商采取团队计酬模式,团队计酬不一定构成犯罪,仅从这些来看星际联盟不应当被定性为传销犯罪,但是如果星际联盟实际上没有将所有矿机入网、存在严重的超买算力问题,并且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以一定的方式暗示可以通过提前或者解锁“质押币”来吸引新投资者加入,明显存在欺诈,而矿商也知晓,那么这种情况下,星际联盟明显会被认定为传销。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RGGqiD1hsDhjPfoKRGe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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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系列(一):虚拟货币矿机(挖矿)类传销案件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4gE0XsqWSKoToMx5WEGJA
网络传销系列(二):虚拟货币矿机(挖矿)类传销案件中涉案资产的退赔方式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qGAKY4huKswjnhljfYNNA
五、区块链日报:星际联盟涉传销被警方调查,曾获抚州高新区产业基金、分布式资本投资
文章提到:
近日,徐州市公安局在官方网站披露代号为“2021汉风3号”的行动,该市丰县公安局先后在上海、武汉、深圳等地抓获星际联盟网络传销犯罪团伙成员31人,查获以太坊、泰达币、FIL币等虚拟币价值人民币约4亿元。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A06xN1Lt6KPbQT70wBgrg
六、区块链日报:起底林庆星和他的抚州创世纪公司
文章提到:
最高法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002号)指出,案件所涉抚州数据中心的建立以及设备的保管运营,实际是利用设备进行高性能计算以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行为,系国家不予鼓励的高耗能产业。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ZeewGswx6A_9kdc_kdV4w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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