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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 律师解读反垄断法修正案八大亮点

余敏 中联重庆 2023-08-25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6月24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该修正案将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笔者对修正案进行仔细研读和分析后,提炼出此次修正案的八大亮点,提请经营者进行重点关注:


亮点一:

在反垄断领域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修正案新增第五条,该条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实际上,201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即已注意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该文件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与《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要求是一致的。而此次修正案的规定,从法律渊源角度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进行了明确,达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反垄断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


亮点二:

进一步明确反垄断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作出的“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作为监管检查重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11月19日公布《党的十九大以来网络法治典型案事例》提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平台企业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扼杀式并购等违反公平竞争秩序问题日益突显。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4月,公布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处以罚款182.28亿,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罚单。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其他22起互联网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4.42亿。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反垄断立法工作积极推进。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0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强化反垄断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促成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此次修正案当中,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修正案新增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章节当中,修正案再次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亮点三:

在纵向垄断协议领域引入安全港规则

2021年10月的修正草案第八条当中,明确在垄断协议领域当中引入安全港规则,但在修正案的审议过程当中,有的单位和专家学者建议对引入安全港规则再作斟酌;有的学者提出,对于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应当适用安全港规则。

在此次修正案当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明确限定仅在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领域,引入安全港规则,明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除此之外,在垄断协议领域当中,新增第十九条,禁止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协助,将组织或者协助达成垄断协议作为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


亮点四:

完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制度

作为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较为集中的版块,在经营者集中申报领域,此次修正案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扩大申报范围

在原《反垄断法》的规定当中,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即应当事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因此,对于是否需要进行申报,主要取决于1.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项目;2.是否达到申报标准。但在此次修正案当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项目虽然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扩大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增加审查期限“停钟”制度

《反垄断法》规定,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项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如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考虑到审查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导致审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此次修正案增加了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规定,修订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三)设定分类分级审查机制

2021年10月修正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但在修正案审议过程当中,有的地方、部门建议增加列举重点审查领域;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专家学者提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重点领域将随着形势变化不断调整,法律只作原则要求,为实践留出空间,更为积极稳妥。

鉴于此,在此次修正案当中,仅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该等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后续仍需要具体执行制度予以配套执行。


亮点五:

强调对滥用行政权力行为的管控

在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领域,此次修正案通过新增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此条规定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垄断,妨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亮点六:

增加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

原《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由于《反垄断法》规范的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因此,在执法过程当中,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极有可能知悉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生效施行,为实现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为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在此次修正案当中,明确增加规定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规定工作人员违反该等保密义务,将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七:

强化反垄断执法保障

(一)强调配合义务

修正案在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当中,新增第五十四条,明确强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当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二)建立约谈机制

修正案新增第五十五条,该条款规定,对于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亮点八:

加大对反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此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笔者梳理如下: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大大提升了处罚力度,加重了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和责任。除此之外,此次修正案在如下两个方面完善了反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

1.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

此次修正案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将按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2.在反垄断领域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考虑到反垄断违法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最终极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和公共利益权益受损,因此,在此次修正案当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此次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的相关制度规则,加强了对反垄断执法的保障,完善了法律责任,大大加重了处罚力度,扩大了处罚主体范围,显示了国家层面强调反垄断执法以恢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创业创新、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决心。对于经营者而言,修正案的实施给经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建议,经营者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律规则和制度,根据《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制度,将反垄断合规作为内部合规的重要工作之一,依法依规进行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合规队伍建设和合规培训工作,并建立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




本文作者

余敏  合伙人

邮箱:min.yu@sgla.com

执业领域:金融合规、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及股权激励、合同实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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