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析 | 对核酸检测机构进行飞行检查监督的法律思考
近日,个别地方因核酸检测机构数据造假引发疫情传播,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事件曝光,引发广泛热议。面对当下的疫情,各行各业均陷入停摆的境地,唯独只有核酸检测机构能够依靠政策优势获取稳定收益。当这种稳定收益如果因为疫情缓解而无法持续稳定的情况下,难免会有部分不坏好心的机构、个人动歪脑筋。为了有效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引入对核酸检测机构的监督机制。
因核酸检测的专业性和封闭性,我们难以通过现行的几个检索路径查询到专门针对核酸检测的监督办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中也只是针对如何开展核酸检测做出了规定,缺乏对核酸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但是,我们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中,似乎找到了可行方案,可以作为对核酸检测产业的监督参考。
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如果将飞行检查制度引入到核酸检测工作中,是否能够有效监督呢,我觉得是可行的。我们可以根据该规定,探寻一下对核酸检测机构实施飞行检查的具体路径。
执行原则
飞行检查组应当由上对下、跨区域的原则,由国务院协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统一部署,区域联动。
飞行检查还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有序的原则,围绕核酸检测机构检测设备的有效性、方法的科学性、数据与结论的一致性等方面开展工作。
检查组的构成
为有效执行检查措施,同时也做好检查组的内部监督问题,核酸检测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还应当聘请医学专家共同参与。
参与飞行检查的人员,应当与被检查机构、机构成员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廉政风险,如有利益冲突的,应主动回避,不能回避或不愿回避的,飞行检查结果无效。
检查启动
针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应当开展核酸检测机构的飞行检查。
1、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核酸检测机构可能存在数据合规风险的;
2、日常检查发现存在核酸检测流程疏漏的;
3、频繁出现疫情反复,数据存疑,且执行当地核酸检测任务的机构数量明显与检测任务总量不匹配的地区;
4、涉嫌违反核酸检测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5、涉事企业存在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6、涉事企业拟进入资本市场的;
7、涉事企业数据结果与抗原试纸显示不一致出现三次以上的;
8、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测的情形。
工作原则
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在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上级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需要涉事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的,应当在进驻涉事企业后电话通知,不提前告知,协助检查的当地部门也应当充分配合并严格保密。
飞行检查组有权在任何时间进驻被检查单位,有权对被检查企业的样本采集、样本储存、样本运输、样本分析、数据生成、数据统计、数据传输、数据分析运用的全流程进行无缝检查,有权对被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机构设置、征信记录等进行全面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全面配合。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或逃避检查,应通知当地立即暂停与该单位的合作,待检查结论定性后再做后续处理决定:
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3、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5、对检查组成员提供超出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或者有行贿、变相行贿意图的;
6、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违法处理及救济途径
对飞行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核酸检测机构,可根据问题的轻重程度,分别进行对应处置,情节轻微的,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的方式要求进一步规范执业;情节严重的,采取吊销从业资格、责令终止政府合作的方式阻断交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涉事企业对飞行检查行为不服的,可当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飞行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对有效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采纳,对采用恶意狡辩的方式意图达到阻碍检查、逃避检查目的的,应当从重处理。涉事企业对飞行检查处理或处罚结果不服的,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随着当下各地疫情持续恶化,避免数据造假而引发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侵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发生,对核酸检测机构采取有效监督措施已刻不容缓。既然冬天已到,春天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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