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的自救之路
近年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组织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打“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三假涉税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2月份,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6万户,涉及税款金额达875亿元之多,抓捕犯罪嫌疑人2万余名。既然有如此大量的虚开骗税企业,必然会存在大量的受票方企业,虚开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税收体系,还给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下面笔者将结合一起善意取得受票方起诉虚开方赔偿税费损失胜诉的案件,来分析当善意取得受票方遇到上游虚开风险时应采取的自救措施。
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广X公司(买方、甲方)与利X公司(卖方、乙方)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合同中均约定了出口退税率16%,采购的货物为全棉针织女装裤、棉制针织女装上衣等服装产品,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利X公司向广X公司开出多份《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针织女上衣100%棉”“针织男装上衣”等,发票金额合计为61,840,471.43元,不含税金额为52,855,103.79元。2012年12月,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认定王某等人利用包括利X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这四家公司生产能力不足,故暂扣或划回广X公司从这四家公司取得发票涉及的退税款。2015年1月,王某等人被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刑罚,法院认定王某的四家公司开给广X公司的2,4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这些不合规发票导致广X公司无法办理退税并产生了相应的可得退税损失,广X公司起诉利X公司,要求其赔偿自己被追缴的已退税款、视为内销补缴的增值税款及其他税款、应退未退的税款及滞纳金和利息损失。法院认为,王某等人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涉及的法律事实,与本案中广X公司因利X公司提供虚开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税费损失赔偿请求,属于基于不同事实而分别发生的诉请,广X公司诉请的涉案损失,与利X公司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利X公司违反了《采购合同》关于“如因利X公司纳税事项或其他原因造成广X公司无法退税,应由利X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的合同约定,最终判决利X公司应当为广X公司的涉案税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支持一审判决。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实践中的各个时间节点,我们建议受票方采取的自救措施如下:(一)签订合同时
要明确约定开票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或办理出口退税的有效文件,如因供货方纳税事项或其它原因造成买受方无法抵扣进项税款及/或退税,应由供货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如上述案件中,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如因利X公司纳税事项或其他原因造成广X公司无法退税,应由利X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这样在起诉时,也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保留好真实交易的所有书面材料,同时一定要上游企业出具承诺函,明确若上游国税局稽查属实时,需由上游企业赔偿己方的一切损失,同时让与上游企业有关的人员(如实控人等)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当收到直属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实操中,开票方构成虚开,对受票方的定性及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形:如上图所示,受票方构成善意取得的必须符合第二种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受票方应注意:
首先,须提供前述业务链条全环节的证据、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供货方的虚开行为;其次,须提供已向税务机关缴纳/退回税款的证明(如完税证明等);最后,从民法理论来说,因为供货方的虚开行为造成受票方的税款损失,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此时受票方企业应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谨慎选择诉请的请求权基础。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所法税团队吴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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