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实务要点
01
香港法律中的股份质押
香港地区法律具备中英两个版本,英文描述担保物权时常用charge、mortgage、pledge等概念,中文将之译为“押记”,但与大陆法中的抵押、质押等概念并非对应。因此,目前对香港公司股份担保的描述存在“股份抵押”、“股份质押”以及“股份押记”的混用。
具体而言,“股份抵押”和“股份质押”属于同一位阶概念,是对香港公司用股份进行担保这一行为总的描述,但不等同于大陆的股权质押。而“股份押记”是香港公司股权质押或抵押中的一种形式,也被称为“衡平法下的抵押”,对应香港《公司条例》第334条的“指明押记”制度。另一种形式则被称为“法定抵押”,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将股份转让给抵押权人。
衡平法下的抵押一般不涉及股份转让,抵押人仍可亲自行使其股东权利。法定抵押则需要抵押人将拟抵押的相关股份转让给抵押权人,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在抵押担保的相关债务清偿完毕后,将股份转回给抵押人。通过此种方式设定的抵押会造成抵押人行使股东权利的不便,在实务中较少采用。且大陆公司与香港公司的跨境业务也多倾向于参照大陆的股份质押制度,选择对香港公司的股份进行押记,因而笔者将聚焦香港公司的股份押记制度展开下文。
02
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之登记规则
就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是否需要登记,需要区别相关股份属于外资股还是内资股。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界定,外资股是指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认购;内资股是指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2023年2月24日,香港联交所就《上市规则》之建议修订发表咨询文件,未来或将删除上述内外资股的定义。
(一)外资股押记登记
香港上市公司的外资股份通常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存管,押记该等股份适用香港的法律规定。与大陆股权质押遵循的登记设立主义不同,香港法律并不要求股份押记设立登记,也即登记并非是香港股份押记的生效要件,通常由目标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记录有关股份的押记情况。
需要经过登记方能有效的押记,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34条规定的“指明押记”范围,包括在该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设立的任何下述押记:
1.就公司的未催缴股本设立的押记;
2.藉一份文书设立或证明的押记,而该文书假使是由一名自然人签立便须作为卖据登记的;
3.就土地或任何土地权益设立的押记,但不包括就该土地所产生的租金或其他定期款项设立的押记;
4.就公司的账面债项设立的押记;
5.就已催缴但未缴付的股款设立的押记;
6.就股份发行价的到期应缴付但未缴付的分期付款设立的押记;
7.就船舶或船舶的任何份额设立的押记;
8.就飞机或飞机的任何份额设立的押记;
9.就以下事宜设立的押记:商誉;专利权或根据专利权发出的特许;商标;版权或根据版权发出的特许;
10.就公司业务或财产设立的浮动押记。
该条并未明确将股份作为应当押记的范畴,但实务中承押人一般仍会采用将股份定性为应收账款或浮动财产的形式,在股份押记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填写并签署完毕的“押记详情的陈述”,连同设立股份押记的文件正副本一并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如果公司注册处受理登记,相关表格及文件会显示在针对押记人的查册结果中;如果公司注册处认为该股份押记不属于“指明押记”或基于其他原因拒绝受理登记申请,该押记将无法通过公司查册得知。该条同样适用于注册非香港公司,但自然人股东与未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并不能办理股份押记登记。
(二)内资股质押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即香港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必须登记存管于中国结算公司。涉及首次公开发行的,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登记存管手续。
由此可知,有关内资股的质押适用大陆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遵循登记设立主义,应当在中国结算公司进行办理,无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目前,主要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可在中国结算公司官方网站下载并参考其业务办理指南,提交质押所需材料。
03
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之权益披露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10条、第313条及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持股比例超过5%的大股东将所持股份押记给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被认可的财务机构等合资格借出人以外的其他人,属于有投票权股份权益的性质的改变,需要向香港证监会就该押记引起的股份权益性质变动做出申报,而相关的申报也会刊发于香港联交所网站供公开查询。
同时,香港上市公司还需要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以下三种质押情形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披露其股份质押信息:
(一)内幕消息。上市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认为该事项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A条的定义构成该公司“内幕消息”的应及时披露。具体而言,“内幕消息”是指,关于上市公司、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或公司上市证券以及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等,并非普遍为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如果普遍被知晓,则相当可能会对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或资料。
(二)控股股东质押股份为上市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根据《上市规则》第13.17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权益,以担保该上市公司的债务或责任的,需要尽快公布所质押股份的数量及类别、债务金额以及担保金额等。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限售期股份。根据《上市规则》第10.07条附注内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份上市后的禁售期内,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给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的认可机构,以取得“真诚商业贷款”的,必须尽快通知香港交易所,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及时刊登公告,披露质押的事宜。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上市公司可自愿选择披露股份质押有关信息。但若上市公司未按照以上要求及时进行相关股份质押信息的披露,也并不影响股份质押的设立。质押权人如希望查询质押是否设立,可通过香港的网上查册中心、以及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确认。
作者简介
胡紫仪
法律硕士,目前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向银行、AMC提供法律服务,完成案件破产、执行以及尽职调查等业务,民商事及行政争议解决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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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筹| 王琳
编 辑 | 高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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