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而不是贷款合同的法律风险
前 言
01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上述关系图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即出卖人与买受人(出租人)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鉴于此种特殊复杂的关系,《民法典》没有对上述法律关系进行简单切割,而是将其单独列出并赋予其“融资租赁合同”的称谓。既然是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权一般是归属于出租人而非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2
贷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03
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1. 车辆所有权归属不明
经查看客户提供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与《车辆抵押合同》,多处条款反复提示车辆的使用权是出租人而非承租人,承租人虽然可以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但是是基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授权才得以抵押,且留购条款也仅仅只载明承租人可以留购车辆,但缺少出租人需要配合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的条款,因此,对于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真正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仍然不明确。
经与汽车经销商沟通,给出的解释是“一般情况下,虽然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但是租赁期限届满后,就默认为承租人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经销商也不会去找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但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因为条款设计的不平等、不清晰,很难保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不会就车辆所有权出现争议,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车辆留购条款、留购手续和留购价格,以防合同约定不明出现争议。
2.出租人对车辆具有较高的监督管理权利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在于出租人,作为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当车辆发生损毁的情况下,承租人需要及时向出租人反馈车辆的现状;出租人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定期对车辆的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对车辆的使用提出建议,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的检查”,以上条款均是为确保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受侵犯而做的特别约定。若购车人只是签订普通贷款合同,一般不会有过多的对购车人的约束条件,但融资租赁合同中类似上述的约束性条款较多,对于购车一方来说无疑增加了很多负担。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行使取回权
《民法典》第7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法律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拥有两种权利,一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二是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如果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行使权利,一般比较费时费力,因此目前不乏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权利,暴力取回融资租赁车辆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暴力行使取回权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但是对于承租人而言,对暴力催收的管制毕竟是一种事后措施,如果的确遇到例如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别车逼停的情况,对于承租人而言仍是十分危险的。
04
是否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更换为一般贷款合同?
05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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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融资租赁合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 |
作者简介
陈艾琳
云南大学法律硕士,专注民商事案件办理和研究,擅长收集、整理、分析案件材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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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筹| 王琳
编 辑 | 高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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