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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而不是贷款合同的法律风险

陈艾琳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前 言



最近,有客户咨询,自己打算按揭贷款购买一台车,车辆选好了,价格也确定了,却在签订合同时犯了难,本以为贷款买车和按揭买房差不多,签订的应该是贷款合同,但是汽车经销商居然拿出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条款载明“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在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处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并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让渡给出租人”。客户一脸疑问:自己买个车不是买方而是承租人,还清贷款以后车辆还不归自己,竹篮打水一场空。那么,购车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贷款合同有什么区别?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有哪些?到底要不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01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上述关系图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即出卖人与买受人(出租人)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鉴于此种特殊复杂的关系,《民法典》没有对上述法律关系进行简单切割,而是将其单独列出并赋予其“融资租赁合同”的称谓。既然是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权一般是归属于出租人而非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2

贷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一般来说贷款合同只涉及货币,是纯粹的融资行为,即使涉及一些动产和不动产,这些物品也是为融资而设置的抵押物品,而融资租赁合同则是以租赁物作为媒介,不单纯只涉及货币,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行为。一般车辆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定期向出借人支付的钱属于本金和利息,车辆从交付之日起,所有权即归属于买方,如果签订的是贷款抵押合同,则车辆还需作为抵押财产抵押给金融机构;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钱则属于租金,合同到期后,如果未约定留购条款,在续租与退租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而非承租人。按照上述客户的咨询,客户按揭买车当然想获得车辆的所有权而不只是使用权,但如前所述,合同载明“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在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处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并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让渡给出租人”,汽车经销商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代替贷款合同的方式显然与客户的真实意愿不符。经研究过往案例发现,虽然汽车经销商与购车人签订的是《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但鉴于购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签订《车辆贷款合同》,因此有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是《车辆贷款合同》。但随着汽车融资租赁方式越来越普遍,且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从事借贷业务的资质,为避免融资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存在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在合同里面写明“承租人已充分知晓并认可交易为车辆融资租赁,并非汽车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贷款”,并且将上述条款以提示性的方式告知购车人。笔者认为,之后购车人若还想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解释为贷款合同或贷款抵押合同的可能性将越来越低。


03

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1. 车辆所有权归属不明

经查看客户提供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与《车辆抵押合同》,多处条款反复提示车辆的使用权是出租人而非承租人,承租人虽然可以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但是是基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授权才得以抵押,且留购条款也仅仅只载明承租人可以留购车辆,但缺少出租人需要配合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的条款,因此,对于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真正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仍然不明确。

经与汽车经销商沟通,给出的解释是“一般情况下,虽然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但是租赁期限届满后,就默认为承租人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经销商也不会去找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但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因为条款设计的不平等、不清晰,很难保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不会就车辆所有权出现争议,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车辆留购条款、留购手续和留购价格,以防合同约定不明出现争议。

2.出租人对车辆具有较高的监督管理权利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在于出租人,作为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当车辆发生损毁的情况下,承租人需要及时向出租人反馈车辆的现状;出租人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定期对车辆的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对车辆的使用提出建议,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的检查”,以上条款均是为确保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受侵犯而做的特别约定。若购车人只是签订普通贷款合同,一般不会有过多的对购车人的约束条件,但融资租赁合同中类似上述的约束性条款较多,对于购车一方来说无疑增加了很多负担。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行使取回权

《民法典》第7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法律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拥有两种权利,一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二是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如果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行使权利,一般比较费时费力,因此目前不乏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权利,暴力取回融资租赁车辆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暴力行使取回权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但是对于承租人而言,对暴力催收的管制毕竟是一种事后措施,如果的确遇到例如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别车逼停的情况,对于承租人而言仍是十分危险的。


04

是否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更换为一般贷款合同?


实践中,不同品牌的车有不同的销售路径,不排除汽车经销商有两套合同模板,如果消费者不在意合同名称以及合同条款,一般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消费者提出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定要签订贷款合同,也可以要求经销商更换合同。如确实无法更换,也请广大消费者提高注意力,认真查看留购条款的约定。当然也有消费者认为自己可以接受融资租赁合同的文本,但是需要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从理论上说,消费者当然有权这么做,但是实践的结果往往是强势的经销商以合同无法修改为由拒绝更改。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要求将融资租赁合同更换为贷款合同,如不配合,可向经销商的维权部门申诉或投诉。


05

结  语


当下,以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具有首付低、审批快、信用审查相对宽松的特点,因此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青睐选择这一方式进行交易,但大多数的消费者并不清楚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区别,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也不会详细和顾客解释二者的区别,导致很多消费者稀里糊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随即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购车相关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认知风险,避免因为误解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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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融资租赁合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

作者简介

陈艾琳

云南大学法律硕士,专注民商事案件办理和研究,擅长收集、整理、分析案件材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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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筹| 王琳

编 辑 | 高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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